汽车自燃,消费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这直接事关其能否获得相应赔偿。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自燃案进行公开审理,举证责任问题成为庭审焦点。
汽车自燃起诉索赔
去年2月10日下午4时许,成都市民刘先生驾驶自己的某品牌汽车外出吃饭时,汽车突然自燃,车头被烧得面目全非,所幸无人员伤亡。当地警方随后就汽车自燃经过做出了书面说明,其中未提及引发火灾的原因。刘先生称,该车自燃前刚在四川蜀都汽修厂(以下简称蜀都汽修厂)做过维护保养,刘先生提车的时间为同年2月9日下午5时。
去年3月28日,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技术人员会同刘先生及蜀都汽修厂代表一起勘查受损汽车后,得出的结论是,火灾并非线束老化短路、油路渗油等引起的,而是因蜀都汽修厂为该车加注的机油过量,进而飞溅在发动机等高温部位引发的。蜀都汽修厂不认可此说法。去年12月28日,刘先生将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蜀都汽修厂一并起诉至青羊区法院,索赔17万元,其中两万元为精神抚慰金
举证责任成辩论焦点
今年6月25日下午,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谁该为汽车自燃原因承担举证责任成为三方争论的焦点。
原告刘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表示,作为车主,其已尽到了合理使用汽车、正常保养汽车、及时灭火的义务,汽车自燃系第一被告汽车生产商的产品有质量瑕疵,第二被告蜀都汽修厂在保养维修汽车中未尽到合理义务所致。基于公平原则,其举证责任当限制在证明自己在使用、保养车辆过程中无过错这一合理范围内,其他的应由两被告举证。
某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的代理人表示,本案并非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侵权纠纷,因此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刘先生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刘先生的汽车自燃系蜀都汽修厂加注机油过量所致,加之蜀都汽修厂使用的并非该汽车生产商的正品配件,因此汽车生产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蜀都汽修厂同样认为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认为汽车生产企业提出的机油加注过量并非权威机构的结论,不具有证明力。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专家观点
生产商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在汽车自燃索赔案件中,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律师邓明攀说,这涉及的是一个举证责任分摊问题,他倾向于生产商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生产商必须证明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否则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邓明攀说,这主要基于如下3方面的考虑,其一,多数消费者缺乏汽车专业知识,由消费者就自燃原因举证有悖公平原则。其二,生产商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并可能导致自燃进行举证,这是其承担社会责任及义务的具体体现。其三,近年同类案件的相关司法实践证实,法院倾向于生产商应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邓明攀认为,就汽车自燃类案件而言,基于车主和维护保养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此维护保养方的举证责任主要集中在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维护的内容、项目及质量标准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上。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一位负责人认为,汽车自燃类消费投诉最大的维权难点在于消费者举证难。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61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对产品进行权威鉴定,鉴定费用可由经营者先行垫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