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洲新社区是广州经济适用房的首批房源之一。顾展旭摄
广州经济适用房价格将于三季度公布
文/记者李婧
广州的经济适用房申购者审核、打分轮候和房屋发售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中,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住建办举办的网上咨询活动中,不少市民十分关注房源、房价和经适房发售进度。对此,市房改住建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州经济适用房的房源与价格将于第三季度公布,首批房源将是金沙洲新社区和广从路附近的教师新村,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价根据不同项目的成本由物价部门审批后确定,并不是以年度定价。
此外,市房改住建办表示,目前经济适用房暂不租赁。
目前,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结果网上公示户数已达到3902户,并且番禺区四户申请人成为广州第一批通过两级资格审核并进入最后公示阶段的市民,在10个工作日公示并无异议或核实异议不成立之后,这些申购者将成为首批获得有效期3年准购证明的市民,并可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www.laho.gov.cn)上查到申请家庭的分数和轮候排名。
销售:全市申购者共同排序
不少市民关注如何轮候排序,对此,市房改住建办住房处副处长陈松表示,不会在网站上公布所有申请人家庭分数和轮候排名,但每个申请人可以在获得准购证后,凭身份证号在网站上实时查询自己家庭的分数以及在全市申请人中的排名,以及同分的家庭有多少户,当前取得购房证明的申请家庭总数,等等。
“在番禺区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公示后,房改住建办将实时根据审核情况在网上公示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情况,”市房改住建办住房处处长杨维龙表示,“具体的销售办法将参照限价房,采用项目登记申购再按分数高低排队,分数相同的采用摇珠方式,打分后轮候排序只是整体排序而不是分项目排序。”
有网友是已公示的经适房预登记申购者(3920名)之一,担心首批能够申购的只有2000个名额。对此,市房改住建办表示,目前并无第一批申购者只有2000个名额的限制。对于已经公示的经适房申购者,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将会在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对申请人的情况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穗年限、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父母住房情况、落实计划生育情况等进行评分。
申请: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
对于不少网友问及个人申请问题,并提及深圳的公共租赁房,陈松表示,根据目前政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目前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应以家庭为单位(含离婚带小孩、丧偶、已婚但配偶户籍在外地),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
有网友问道,“对于此前已获区国土房管局审批核准的经适房申请人,现在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市房改住建办表示,处于复审阶段且已进入公示或公示已完成的申请,申请人补填《申购表》第一部分并补充审核材料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对补充材料后,申请按照《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申购条件进行审核。
还有网友问道,“我暂无小孩,这种情况评分是否会很低?孩子10月份会出生,到时可添加家庭成员吗?”对此,市房改住建办解答道,目前,暂无小孩是会对评分有影响,但根据规定,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穗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会相应自动调整,同时,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可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
购后问题:继承房产不用退房
昨日还有不少市民问及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后的问题。网友问道:“我是和父亲、二哥一起住的,是以父亲的名字租住公房,我和二哥都是未婚,如果以我和父亲的名字申请经适房,购买了经适房后是否一定要退回原租房?我二哥能否继续租用原来的公房,还是要另外申请租公房?”“未婚家庭成员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公房”,市房改住建办负责人回答。
还有网友问,“我、奶奶、爸、妈共同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是我爸,如果申请成功购房后几年,本人结婚、生子再购置物业,已购的经适房是否需收回?”对此,陈松详尽解答道:“一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在册的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能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但未婚子女因结婚需分户居住,如新组成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您父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需退回。”
此外,市房改住建办表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继承其他房产的,不需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家庭经济收入提高的,也不需退房。
而对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根据政策,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而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住建办回购,回购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