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此类房个税减至10% -同时免征印花税
6月4日,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局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月专门下发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现已经辽宁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到沈阳市。该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税惠”倾斜廉租房和经适房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也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购经适房减半征收契税
新措施强调,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租房所得税按10%征收
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新措施还明确了支持促进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将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通讯员张威记者吴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