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孤儿、孤老、孤残救助安置政策发布孤儿安置坚持亲属优先原则七种方式长期安置灾区孤儿
本报讯(记者陈荞)昨天,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对孤儿进行长期安置的七种方式,分别为: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集中供养、学校寄宿和社会助养。
暂无人认领将集中养育
安置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通过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保障孤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对于临时安置,《意见》要求,对于暂时无人认领的儿童,要尽量尽快将其与其他受灾群众分开,一方面尽快帮助他们查找父母和亲属,一方面尽快把他们妥善安置到四川省内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和公办学校,暂时集中养育或在学校寄宿。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安置。
孤儿可免费上中职学校
《意见》规定,震区孤儿中凡是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全部纳入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装配。
此外,对目前在中小学就读的孤儿,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寄宿的孤儿学校要为他们提供住宿服务,负责照顾其生活。
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由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考上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孤儿,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提供各种帮助,以支持其完成学业;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孤儿,都能免费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接受良好的职业教育。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按照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实施解决。
四种方式安排孤老孤残
对于孤老和孤残人员,《意见》提出采取机构照料、居家照料、亲属照料及社区照料四种方式进行安置,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孤老、孤残人员的社会扶养和社会捐助,尤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基金或定向资助孤老、孤残人员的生活。
此外,《意见》要求做好孤老、孤残人员医疗康复工作,对肢体残疾的孤残人员和有需求的孤老,根据他们的残疾状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政府出资和社会捐助的方式,为他们装配康复器具,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康复问题,使他们尽可能恢复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
将动员企业资助“三孤”
关于“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中的资金保障问题,《意见》提出要多渠道筹措城乡福利设施建设资金,福利设施建设资金要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并通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力量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同时,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大力动员企业、基金会等对“三孤”人员进行定向的临时性或长期性资助。对于捐赠人定向捐赠建设的福利设施,可以设置显著的资助标识或冠名。
“三孤”人员生活费、福利机构管理经费、寄养家庭费用等,通过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使“三孤”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中央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三孤”人员生活费给予一定补助。
七种长期安置灾区孤儿的方式
亲属
监护
孤儿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亲属监护抚养,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成长。
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可优先安排。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当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
家庭
收养
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
家庭
寄养
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类家庭
养育
充分利用四川省内灾区和其他地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
集中
供养
对目前在中小学就读的孤儿,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学校要为他们提供住宿服务,负责生活照顾。
社会上爱心人士可以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被助养的可以是在福利院生活的孤儿,也可以是已经被收养、寄养的孤儿、在类家庭养育的孤儿以及在学校寄宿的孤儿。
安置灾区孤儿基本原则
▲对可以被亲属收养、抚养、寄养的孤儿,要尽可能维系其已有的亲缘和地缘关系;
▲对确实不能在当地安置的孤儿,选择临近城市安置;
▲对省外安置的孤儿,选择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或家庭安置;
▲孤儿是少数民族的,要尊重他们的宗教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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