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瑚虫工作室主页内容再次更新,这个更新的内容主要描述了19号开庭审理相关内容。源代码里那个“中国法大还是人大”依然存在。
更新后的网页内容:9点半开庭,9点10分,陈寿福的家人就已经在法院焦急的等待。25分左右,押送犯人的车开入,当我们大家都准备好用微笑来鼓励soff时,车门打开之后的一幕却让我们所有的人失去了微笑的力量。一排穿着囚服的犯人,头上都戴着黑色的头套,脚上穿着一样的拖鞋,一个连一个的用手铐和脚链连在一起,只能横着跨步状一步一步的走入一楼的监室中。Soff的妹妹当场怆然泪下。无法分辨哪一个才是他,只是其中有一个人抬头冲我们这边看了一眼,我猜想可能那就是soff吧.......
法庭上双方只是列举了各自的证据,并对对方列举的证据发表意见,并没有展开真正的庭辩。
证据列举完之后当即休庭,陈寿福的律师提出希望能够传唤千里迢迢从北京赶来的几名证人,被主审法官以法院另有安排拒绝。
审判庭只能容纳10人旁听,所有的10个人我都认识,包括陈寿福的家人、腾讯公司的人和公安局的侦办人,而很多赶来的陈寿福的朋友只能在法庭外面等候。
开庭之前曾经有很多媒体联系要求旁听采访,但最后现场并没有一家媒体的出现,事情变得很奇怪。
今天又看到了网上各种的精彩报道,逼得我不得不出来说几句,真话!
一、关于认罪,情形是这样的:
开庭后,宣读双方权利义务等程序结束以后,法官就问陈寿福:你是否承认起诉书上所写事实,是否认为你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陈寿福回答:我承认起诉书上的事实。
法官看陈寿福没有了下文,又问:你是否认为你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陈稍作沉默后回答:我承认起诉书所写事实,是否犯罪请法庭查明后裁决。
法官显然对回答并不满意,再次发问:你是否认罪。
看到陈寿福有些沉默,另外一个法官立刻继续发问:你是否认为你所做实事构成犯罪?
当时气氛顿时变得异常紧张,所有的人都盯着陈寿福,能看出来他浑身都在发抖,身体不停地前后摇晃,双手紧紧捏着起诉书,沉默很久后,低声说:我认为。。。(停顿5秒),构成犯罪。
律师和众家属均惊诧不已。。。
法庭进入下一步的举证阶段。
我们都很担心,事后征询律师,律师讲,当事人往往都不很懂法律,即便认罪也不会对审判结果造成很大影响。
二、关于举证:
1、公诉人提出的主要证据包括查扣清单、证人证词、陈寿福的银行卡明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鉴定报告,民事的判决书等等。
证人证词和陈的银行卡明细证明其从合作伙伴处共收入117万元,陈和律师都没有提出异议。
国家版权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通过对腾讯QQ珊瑚虫版和腾讯QQ原版进行对比,相似率达到95%以上。得出结论为腾讯QQ珊瑚虫版是由腾讯QQ原版修改而来。
陈的律师对鉴定的结论提出异议。陈寿福开发的软件是珊瑚虫增强包,该增强包并未对腾讯QQ做任何修改,而腾讯QQ珊瑚虫版是珊瑚虫增强包和腾讯QQ原版两个软件的简单打包。该鉴定方法通过对原版QQ与打包后的腾讯QQ珊瑚虫版中的文件大小、个数进行对比,通过相似率而得出珊瑚虫版就是腾讯QQ修改而来,显然缺少科学性。
律师还举了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一瓶水和一小瓶酒精,将酒精倒入水中,然后去和水进行相似度对比,显然相似度90%以上,但可以得出结论酒精是由水修改而来么?
第二个例子是电视机和机顶盒,机顶盒增加了电视机的功能,但是必须配合电视机一起使用。现在将连接好的机顶盒与电视机与另外一个电视机进行相似度对比,结果90%相同,同样也不能得出机顶盒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的结论。
陈寿福本人也主动发言,提出鉴定报告中所述腾讯QQ珊瑚虫版与腾讯QQ原版中总共1200多个文件中有1100多个名称、大小完全相同,正好说明自己没有修改腾讯QQ原版中的任何文件,而只是简单的打包。
2、陈寿福律师提出的证据主要包括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几份公证书,几份证人证词以及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份鉴定报告。
出具的证据主要证明了以下几个事情:
1) 2005年腾讯公司举办的QQ2005新版发布会,腾讯公司产品部门曾经发邀请函请陈寿福参加。陈出席了发布会,并领取了各种材料和纪念品。
2)腾讯公司产品部门和技术部多人曾征询陈寿福需要提供何种接口来方便珊瑚虫等第三方软件的开发。
3)腾讯公司曾在自己的官方主页首要位置上提供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QQ下载
4)腾讯QQ是免费软件,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下载。
公诉人对律师出具的证据提出以下质疑:
1)几份公证文件中仅有一个公证员的签名章。(不知道大家到公证处做的公证书里面有几个)
2)去做与腾讯公司相关的公证(例如腾讯官方网站上提供了珊瑚虫的下载),是否经过了腾讯公司的同意。(腾讯知道了能让我们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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