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特派记者刘丽普)“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推出了限价商品房,但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执行不力,‘雷声大、雨点小’,致使某些城市房价仍有较大幅度提高,调控政策效果不明显。”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郭松海说,建议增加限价商品房供应,给中等收入家庭以适度住房保障。
郭松海委员是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研究所的所长,长期关注房地产业。他说,近两三年来,一些大中城市商品住宅价格出现了快速增长,对城市中等收入家庭购房,也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为此,采取限价的措施,通过优先发展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来满足中等家庭收入的住房需求,成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际运行中,有些地方政府受利益的驱使,漠然置之,或者工作思路不清,责任不明,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
政府为什么要以九部门的强力推出限价房?郭松海委员解释说,主要目的是为了平抑一些大城市当前居高不下的房价,着重满足介于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之间的中等收入群体的购房需求。当前,“限价房”将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一起,建立起一个能够覆盖全社会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为此,各地政府拿出相当数量的建设用地,支持限价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意味着政府需突破“以地生财”模式,牺牲部分土地收益,向民生“输血”,减少了地方财政用于其他工程的建设,这对地方政府是一个严峻考验。
正因为这种牺牲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艰难,郭松海委员建议,要建立限价房政策的地方目标责任制,将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政绩考核体系,让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宏观调控和保障住房中真正负起责任来。
此外,还应按照合适的利润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并各方联手推进“限价房”。首先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与规划设计条件一并载入招标文件,然后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应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划、住房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应是配合单位,联手推进“两限两竞”。
另外,为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限价房的开发必须有一定的规模保证。在一些房价快速增长的城市,其比例应该控制在总量的20%左右;应以市区(至少是近郊)和楼市热点板块为选址原则,这样才能真正惠及目标群体,有效稳定区域房价,有利于吸引开发商竞标。也可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出让住宅用地时明确规定开发商要建一定比例的限价房,出售给中等收入群体,以使限价房的区域布局比较均衡,形成混合社区,有助于社会和谐。
郭松海委员还建议,要严格控制限价房的销售对象,各地政府必须规定相应的限制条件,对购买条件、销售限制、购买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申购要通过公示、审批等程序,最终确定限价商品房的购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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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理依情处置好“小产权房”
本报北京电(特派记者刘丽普)针对“小产权房”,全国政协委员郭松海建议,要依法依理依情地处置好“小产权房”问题。对于在农村原建设用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可以经过合法程序,纳入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转化为保障性住房。
郭松海说,对占用耕地参与小产权房开发获利的,政府要对开发商予以严惩,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对在农村原建设用地上开发的住房,可经合法程序,将其纳入住房社会保障体系,转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缓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压力。
遏制房地产违规开发向农村蔓延
本报北京电(特派记者刘丽普)郭松海还向大会递交了关于遏制房地产违规开发向农村蔓延势头的提案。他指出,在农村搞房地产违规开发,不仅占用大量农用集体土地,影响到社会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安全,也破坏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必须遏制房地产违规开发向农村蔓延。
郭松海委员提出几点建议: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力度,要把在城郊、农村违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媒体上公布于众,要限期退出;已完工项目,不能一罚了之,要对违规房产予以没收拍卖;坚决查处违规违章开发项目,实行问责制,不论涉及到哪个部门、哪级官员,都应秉公执法,依法办事,追根究底,惩治腐败;城市应加大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屋建设供应,政府应组织建造若干具有一定规模、环境优良的微利小区,以优惠价格出售出租给城市低收入者,用“良币”驱逐“劣币”,解决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住房问题,以使农村房屋抢建风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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