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雷
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民革中央将建言国家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这是民革中央提交到全国政协的重头提案之一。该提案强调,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大障碍,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遏制。
在深入剖析商业贿赂流行的背后成因后,该提案提出,应从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加强相关法律的执法力度、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强监控力度、严格会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人大立法监督、党派民主监督、公民投诉举报和舆论监督机制、严打、宣传教育等方面,全方位破解反商业贿赂难题。
反商业贿赂任重道远
“商业贿赂对社会的腐蚀性不可低估,尤其对中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显得更为重要。”民革中央有关人士如是说。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该提案指出,商业贿赂的不断滋生繁衍,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由此派生出大量的腐败案件。
同时,由于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侦查管辖上的分工等原因,给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困难。
商业贿赂的危害人所共知,可是反商业贿赂为何显得任重道远?
该提案分析认为,除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之外,相关立法的缺陷也是造成商业贿赂盛行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早在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有针对商业贿赂的条文。
同时,中国多部法律对贿赂都有严厉的处罚规定。
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法律不敌“潜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十多年前制定的法律,立法当初的情况与现在的市场环境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商业贿赂花样翻新。对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给一线执法人员带来困难。
建议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有鉴于此,民革中央这份提案建议,国家应将分散在我国各个法规、条例、规章、政策文件中的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条款规定集中起来,根据当前的特点,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商业贿赂法》。
而在《反商业贿赂法》出台之前,应加强相关法律的执法力度。
该提案建议,目前阶段,可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利益(至少应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等,以填补当前法律中的相关空白。
同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的经营动向,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企业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机制,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同时,该提案强调了建立健全人大立法监督、党派民主监督、公民投诉举报和舆论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提案提出,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程序的公开制度,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运行。建立公众举报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增强线索来源,最大限度发挥各方面的监督力度;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建立投诉举报激励机制与保护举报人制度。
提案建议,为了震慑商业贿赂行为,一方面要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有重点对象、影响大、后果严重的商业贿赂案件;另一方面,还要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应消除人们对商业贿赂的不正确认识,改变人们思想中“在平等交换外附加一定的好处是正常的”观念。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营造公平竞争、等价交换、廉洁经营、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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