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专题  >  专题稿件
广东人大代表称许霆未构成犯罪 应慎重审判
稿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  | 2008-01-24 08:30:28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左)在佛山组参加讨论。本报记者卢汉欣摄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左)在佛山组参加讨论。本报记者卢汉欣摄

  省人大代表关注许霆案,朱列玉认为许霆未构成犯罪黄龙云:许霆案应慎重审判

  -声音

  广东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将会有大量类似许霆案的新型案件发生,希望两院对弱势群体的审判要慎重。―――黄龙云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在审议两院报告时如此表示。他指出,当前广东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思想观念都存在很大变化。许霆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折射出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法院如何审判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引导。

  “不解放思想的话,很多事无从把握。”一府两院要成为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实践者;特别在舆论影响比较纷繁复杂的时候,一府两院要落实好、引领好、规范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社会发展更加健康,更加有序。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实习生邢佳咪)对主观恶意浅的人应尽量判得轻一点!昨日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谈到“许霆案”,表示该案定为盗窃和诈骗都是不妥的,应该定性为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只需返还非法所得就行了。

  一审判决时,许霆是按照盗窃罪来定罪的。朱列玉认为不妥,因为盗窃罪一般是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东西拿走,如果许霆把自动柜员机撬开了,定为盗窃是没有问题的,但许霆并没有撬柜员机。

  “柜员机在法律上应该看成一个人,这个案件类似于一个人在柜台上数错了钱,柜员机把这个钱给他时是自愿的。”而盗窃应该是在对方非自愿、没有被盗人主观上的配合下完成的。许霆案中,柜员机主观上进行配合,在这里起到一个银行工作人员的作用。

  那许霆的做法算不算诈骗?朱列玉认为也不算:“造假骗人,需要虚构情节;许霆案没有造假,卡也是真的。”否定了这两种性质,他认为此案应当算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只需返还非法所得就行了。

  柜员机算不算银行,朱列玉认为必须从立法本意上进行考虑。只有主观恶意非常重的人才会被判重刑,他举了一个例子,上世纪80年代实行旧刑法时,3万块钱就可判处死刑,因为“当时盗窃3万块很吓人,算是主观恶意比较重;但后来这个规定就越来越不符合时代发展,到新刑法的时候3万块钱就杀头让人感觉很不可思议。”所以修改刑法时就把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取消掉了,只有盗窃金融机构或者珍贵文物才会被判死刑。

  盗窃金融机构判重罪同样是考虑到敢于盗窃金融机构的人主观恶意很重。但因为柜员机失灵多取了钱,这个主观恶意是很轻的。这里柜员机不是简单归为金融机构。他认为,司法的根本精神不是罪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所以对于主观恶意浅的人应尽量判得少一点,显然这个案件没有体现这种精神。

  相关新闻

  北京一律师称

  许霆案适用“侵占罪”

  本报讯(记者游星宇)昨天,曾上书发改委银监会称跨行通存通兑收费涉嫌违法的北京律师董正伟对本报记者表示,他认为许霆只能算是构成“侵占罪”。

  “众所周知每个人都有丢东西的例子,而丢东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将身上财物遗忘、散落在什么地方,二是被小偷秘密盗窃。对于第一种情形,一些人捡到别人遗忘的财物时会占为己有,所以法律规定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遗忘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董正伟表示,自动柜员机出错把1元的取款信息误读为1000元,这是一种计算机信息的“遗忘或遗漏”。

  董正伟认为,这时持卡人利用自己银行卡取款,第一次是惊奇,第二次是确信,第三次以后就是贪心下的恶意占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许霆只能是“侵占罪”。

【编辑:周倩倩】

广东人大代表称许霆未构成犯罪 应慎重审判

稿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 2008-01-24 08:30:28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左)在佛山组参加讨论。本报记者卢汉欣摄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左)在佛山组参加讨论。本报记者卢汉欣摄

  省人大代表关注许霆案,朱列玉认为许霆未构成犯罪黄龙云:许霆案应慎重审判

  -声音

  广东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将会有大量类似许霆案的新型案件发生,希望两院对弱势群体的审判要慎重。―――黄龙云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在审议两院报告时如此表示。他指出,当前广东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思想观念都存在很大变化。许霆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折射出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法院如何审判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引导。

  “不解放思想的话,很多事无从把握。”一府两院要成为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实践者;特别在舆论影响比较纷繁复杂的时候,一府两院要落实好、引领好、规范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社会发展更加健康,更加有序。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实习生邢佳咪)对主观恶意浅的人应尽量判得轻一点!昨日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谈到“许霆案”,表示该案定为盗窃和诈骗都是不妥的,应该定性为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只需返还非法所得就行了。

  一审判决时,许霆是按照盗窃罪来定罪的。朱列玉认为不妥,因为盗窃罪一般是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东西拿走,如果许霆把自动柜员机撬开了,定为盗窃是没有问题的,但许霆并没有撬柜员机。

  “柜员机在法律上应该看成一个人,这个案件类似于一个人在柜台上数错了钱,柜员机把这个钱给他时是自愿的。”而盗窃应该是在对方非自愿、没有被盗人主观上的配合下完成的。许霆案中,柜员机主观上进行配合,在这里起到一个银行工作人员的作用。

  那许霆的做法算不算诈骗?朱列玉认为也不算:“造假骗人,需要虚构情节;许霆案没有造假,卡也是真的。”否定了这两种性质,他认为此案应当算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只需返还非法所得就行了。

  柜员机算不算银行,朱列玉认为必须从立法本意上进行考虑。只有主观恶意非常重的人才会被判重刑,他举了一个例子,上世纪80年代实行旧刑法时,3万块钱就可判处死刑,因为“当时盗窃3万块很吓人,算是主观恶意比较重;但后来这个规定就越来越不符合时代发展,到新刑法的时候3万块钱就杀头让人感觉很不可思议。”所以修改刑法时就把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取消掉了,只有盗窃金融机构或者珍贵文物才会被判死刑。

  盗窃金融机构判重罪同样是考虑到敢于盗窃金融机构的人主观恶意很重。但因为柜员机失灵多取了钱,这个主观恶意是很轻的。这里柜员机不是简单归为金融机构。他认为,司法的根本精神不是罪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所以对于主观恶意浅的人应尽量判得少一点,显然这个案件没有体现这种精神。

  相关新闻

  北京一律师称

  许霆案适用“侵占罪”

  本报讯(记者游星宇)昨天,曾上书发改委银监会称跨行通存通兑收费涉嫌违法的北京律师董正伟对本报记者表示,他认为许霆只能算是构成“侵占罪”。

  “众所周知每个人都有丢东西的例子,而丢东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将身上财物遗忘、散落在什么地方,二是被小偷秘密盗窃。对于第一种情形,一些人捡到别人遗忘的财物时会占为己有,所以法律规定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遗忘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董正伟表示,自动柜员机出错把1元的取款信息误读为1000元,这是一种计算机信息的“遗忘或遗漏”。

  董正伟认为,这时持卡人利用自己银行卡取款,第一次是惊奇,第二次是确信,第三次以后就是贪心下的恶意占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许霆只能是“侵占罪”。

编辑: 周倩倩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