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格外注重制度的有效性
●需要制定、加强和完善的制度都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现实所呼唤的,是有着社会需求的。要满足现实的社会需求,制度必须具有有效性,也就是管用,否则,制度再多,也不能应对社会现实,起不到引领、约束、规范的作用
●不少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很明确的,但却停留在宣示某种理念、鼓励和促进某些做法上,约束力很弱。在制定、加强和完善各项制度时,应当着力于增强制度的约束力,以期实现或者接近依靠制度使“好人不会变坏”、“坏人干不成坏事”的目标
●有了制度却不执行,其危害很大。它实际是对权力滥用的放纵,也是为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提供条件。同时,还将带来一些短期难以治愈的弊病。要实现制度的预期,制度的强制功能、惩处功能和教育功能是不能偏废的
十七大对依法执政、加强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具体要求建立、加强和完善的制度等多达20多项。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制度的重要性日益突显。需要制定、加强和完善的制度都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现实所呼唤的,是有着社会需求的。要满足现实的社会需求,制度必须具有有效性,也就是管用,否则,制度再多,也不能应对社会现实,所发挥的功能至多只是花拳绣腿,起不到引领、约束、规范的作用。为了增强需制定、加强和完善的各项制度的有效性,有必要对以往制度的实施情况作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使制度真正达到设计时的预期,收到良好的效果。
制度实施的情况不理想,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近年来,一系列的腐败案被查处,在反思产生腐败的原因时,来自不同群体的意见都提到,有些权力摆脱了制度的约束,也就是说,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制度一定意义上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的,而人都有趋利避害的特性,因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成为很普遍的一种社会心态。也就是说,凡是制度,都可能遭遇人们挣脱限制的冲击,期望被限制的人都自觉遵守制度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我们在制定制度时,对这方面的问题往往考虑得不甚充分,很多时候将制度得到执行的希望寄托在制度监管对象的自觉性上,期望靠他们自律来实现制定制度的初衷,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其实,如果自律可以解决问题,制度就不是很必要的了。要实现制度的预期,制度的强制功能、惩处功能和教育功能是不能偏废的。因此,在反思制度没得到真正实施的原因时,除了指出人们缺少遵守制度的自觉性之外,应当更多地关注制度本身,减少制度自身的缺陷。
当前,应当注意增强制度的约束力。不少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很明确的,但却停留在宣示某种理念、鼓励和促进某些做法上,约束力很弱。于是,会出现“管住了老实的、撑死胆大的”的结果。这样的制度虽有却近乎于无。现在,在制定、加强和完善各项制度时,应当着力于增强制度的约束力,以期实现或者接近依靠制度使“好人不会变坏”、“坏人干不成坏事”的目标。
制定制度时,应当顾及制度实行的各种条件。比如,我们有了财产申报、重大事项申报等制度,乍一看,这些制度很先进,可是,随着腐败案件的查处,人们发现,被查处官员所申报的情况与查实的情况完全不符,而对他们的查处并不是源于他们的不实申报。现实生活中,不如实申报,的确鲜有承担什么后果的。这种状况与颁行这两项制度的初衷是很有距离的。平心而论,这两项制度是好的,问题在于,实施的条件还不够完备,如果能与现代化手段相结合,真正做到实名制、终身一人一号、减少现金支付、所有交易行为上网等等,肯定将有力消减申报中的不实成分。目前,尽管电子监管手段尚不完备,但只要创造一定的条件,这两项制度仍有可能实现设计的初衷。比如,将申报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让申报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该项制度的有效性便会大大提高。官员申报的情况不公开示于人,这就使得原本期望的警示作用、威慑作用大打折扣。如果申报的情况旁人(包括知情人)无从知晓,很难启动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等各种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就更难发挥了。
制度需要相互衔接和配套。经验告诉我们,单靠一项制度,要解决一个领域问题或者一项痼疾,几无可能。现实社会出现的很多问题,成因很复杂,相关因素很多,需要综合治理,一项具体的制度单打独进效果很有限,因此,制度配套、相互衔接和协调非常重要。事实上,我们时常看到,由于政出多门,部门之间对同一事项存在不同的认识,所制定的制度不尽一致,作用往往相互抵消。这样的情况不仅发生在部门之间,甚至发生在与国家政策、相关制度的协调方面,比如,对国务院清除的行政审批事项,地方的一些部门想尽办法予以保留,造成制度的上下脱节。此外,像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实行的效果都没有达到制定时的预期,究其原因,也与缺乏制度的配套和协调有关。
还有一个现象也很值得关注。现在强调制度创新,于是大家对制定新制度很有热情,想出很多招术来,有的把题目做得很抓人眼球,可是仔细一琢磨,发现其实并不是什么创新,有的则是把以前好的制度轻易地抛弃了,就像“狗熊掰苞米”一样,摘一个、扔一个。就现状分析,我们在让现存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方面,做得远远不够,很多既有的制度没有很好执行甚至形同虚设。强调制度创新,不是简单的弃旧图新,真正的制度创新应当着眼于对体制机制的革故鼎新。
凡是制度,在设计时一定要考虑配备好执行的力量。制度出台后由谁执行、怎么执行、执行的经费怎么落实等问题,在制定制度时就应当解决。有的制度颁行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关。当一个矛盾突出时,在上级的压力下,各部门之间协同动作的可能性比较大,可是当压力缓解后,则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给制度的执行带来负面影响。制定制度时考虑这些问题,是从源头上改善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
有了制度却不执行,其危害很大。它实际是对权力滥用的放纵,也是为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提供条件。同时,还将带来一些短期难以治愈的弊病,因为,它将造成人们漠视制度的心理,并进而漠视一切规则,延宕实现法治的进程。
制度是面向众人的,需要大家遵守,需要大家共同行动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必须体现众人的意愿。制度建设的过程应当是倾听民意、集中民智的科学决策过程,是公众参与的民主过程,如果这样进行制度建设,制度的合理性会提高、可操作性会增强,制度的有效性也一定会增强,制度得不到执行的情况将会改变。(沈国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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