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林
在京打工的肖志军,在怀孕的“妻子”生命垂危之际,仍拒绝签字同意剖腹产,最终母子双亡——对这起悲剧的讨论已为近几天舆论的中心。从媒体的评论来看,医院和现有医疗制度几乎成了所有人批评的对象,有人说患者的生命权应高于一切制度,有人认为紧急情况时医生应有手术决定权,有人称医院有强制治疗权就好了,还有人称“不签字不手术是医院的霸王条款”。
“不签字不手术是霸王条款”也好,“医院应有强制治疗权”也罢,这些观点简直无知、可笑之极———如果没有“签字才能手术”的约束,那医生是不是可以随便找个理由对你动手术,甚至强行将你拖到医院割掉你健康的胆囊或腰子呢?这才是真正的霸王条款,这才蕴藏着无穷的侵权危险。要知道,手术前的签字不仅意味着要承担责任,更是患者在医疗中的一种核心权利,意味着患者对自身身体的主权。我的身体我做主,没我或我家属的签字谁也不能在我身体上动刀。医疗行为具有侵害性,其重要前提就是患者本身必须同意,不是中国特有,任何国家、任何医院都有这个规定。诚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所言:知情同意的权利才是患者最根本的权利,若允许并通过立法确定所谓的“强制救护权”,哪怕是开一个小小的口子,也会导致因权利滥用而带来的很可怕的后果。
我想,批评医院严守制度的人在提出这些权利时,都受到了这样的诱惑,他们想:在这起悲剧中,如果医院敢于突破僵化的制度特事特办,有个道德感非常强烈的医生当机立断作出没有家属签字也立刻救命的决定,那么孕妇和她肚子里的孩子一定有救了,那样岂不很好?是的,“人治”在这起特例中可能会结出皆大欢喜的善果,可换成一般情况针对大多数人时,“人治”还有这种结果吗?
既有医疗体制设置了一个个制度,对医者和患者的权利进行分配,这种分配不是单纯由哪一方决定的,而是现代医疗文明发展数百年来医患博弈的结果,因而不能随便增设权利或改变权利配置格局。这种制度针对的是一般情况,而非某个特殊个案;其预设是:因为无从判断医生的动机,无从确认医生的道德品质,只能以“签字才能手术”的规定来保障患者的权利并分担风险。这一规定预设的是患者或其家属有正常的理性,而非肖志军这种有着偏执型人格、在特定情况下更表现得非同常人的人。所以,我认为这起悲剧中坚持制度的医院是没有错的。在这个制度理想非常缺失的社会中,“坚守制度”不应被批判,即使这种坚守似乎造成了某种悲剧。我们不能只有在制度被人践踏时才呼吁严守制度,更应在因制度的刚性带来某种伤害时保持对制度的尊敬;我们不能只欣然接受制度良善的一面,有时也不得不承受制度刚性包含的种种弊端。人治蕴藏的灾难凭我们既有的理性尚难克服,所以公众一定要抵制一个具体特例中“人治善果”的诱惑,坚守制度理性。
制度再完美的设计,也无法穷尽地考虑到现实可能出现的复杂冲突。避免这种极端特殊的悲剧,需要的不是向制度动刀子,而是制度之外的东西———责任感、良心、道德等等。毕竟,酿成这一惨剧,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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