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副教授遭警察枪击死亡事件要闻
  愤怒的医生小声互相传递着消息:下午不上班了,找院长去。此时,尹方明安静的躺在急诊室最里的病床上,白布蒙住了整个身体。一名医生轻轻的掀开白布,在尸体左腋下露出一道弯曲的缝合口,长约4寸。而其肝脏外侧皮肤有明显淤青。尹方明的x光片显示的更加清晰:伤口出现在死者左腋下部位,而在其右侧肝脏皮下,一颗弹头清晰可见。神经外科张世忠教授表示,子弹从左腋下进入,先后穿过左心室、右心房、隔肌,击穿肝脏。……[全文点击]
  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尹方明今晨遭枪击身亡,事发前曾受到两名警察盘问并发生争执,据称开枪者为其中一名警察,子弹打中心脏位置。为此本网联系了珠江医院脑外科医生,该医生透露,涉案警察已经被警方隔离,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全文点击]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今天通报:昨天凌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行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省、市领导及上级政法机关对事件高度重视,已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严格依法迅速开展调查。……[全文点击]
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遭警察枪击身亡
广州副教授遭枪击案同车证人被带走逾60小时
评论集:11月13日凌晨5时许,广州珠江医院住院部南泰路上发生一起枪击事件。该院副教授尹方明的车停在珠江医院住院部门前,两名巡逻民警上前盘查。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尹驾车欲离开时,警方开枪射击,尹方明心脏中枪死亡。14日广州公安局对事件进行了通报。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舆论围绕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警察开枪的合法性等问题展开···
一、尽快公开教授遭警察枪击身亡的真相
梅广81:检察机关应迅急介入教授遭枪击案
杨涛:尽快公开教授遭警察枪击身亡的真相
毛立新:检察机关应全程调查医生遭枪击事件
二、巡警开枪打死教授是不是滥用权力
张贵峰:判断警察开枪合法性的两个关键
盛大林:巡警开枪打死教授是不是滥用权力
王清:纵有一万个理由,也不能对公民不判而决
三、尊重并绝对服从警察的执法权
娄献忠:中国警察开枪别拿美国规矩说事
许斌:尊重并绝对服从警察的执法权
四、只有真相才能平息枪声带来的争议
曹林:警察枪击教授事件,请节制使用传播权力
王威:调查枪击事件,广州警方应回避
广州副教授遭警察枪击死亡事件各方态度及反应
家 属 反 应
广州检方和海珠区相关负责人与死者家属见面
遭警察枪击身亡副教授家属质疑警方调查报告
广州珠江医院为警察枪击案死者家属请律师打官司
警 方 反 应
广州公安局通报副教授遭枪击身亡事件
公安部将调查警察枪击副教授案
广州市公安局长回应副教授被打死事件
广州公安局长:事件牵涉面广 目前不方便公布
广州一副教授遭警察枪击身亡 警方未做回应
同 车 人 王 燕 鸣
广州副教授遭枪击案同车证人被带走逾60小时
专 家 意 见
警察枪击副教授的真相应借助独立调查
春秋航空销售1元机票被物价局罚款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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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补贴中小机场
民航四财经新政将出台 机场建设费征收延至2010
副 教 授 简 介
姓名:尹方明

性别:男

科室:神经医学研究所(脑外科)

职称:副教授

简介: 医学博士,副教授。发表论文40余篇,承担全军“九五”课题1项,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十五”国家医学科技攻关项目2项及广东省团队项目1项的课题研究;获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军队医疗成果二等奖1项。

  专业特长:主要致力于颅脑显微解剖、显微神经外科手术,尤其颅底外科手术入路的研究;脑血管病的介入治疗,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颈内动脉海绵窦瘘等疾病。《中华神经医学杂志》编辑工作。学术任职:《中华神经医学杂志》编辑,中华医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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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警察才可以开枪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

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 胡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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