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而在新法实施之前,华为通过了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今年9月底开始,华为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交请辞自愿离职。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并将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赔偿总额高达10亿元。
华为的辞职方案瞬间引起社会巨大争议。不少舆论颇为一致地指出,此举无非是对新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技术性回避。高额赔偿,是对劳工权利的赎买,所谓的“自愿请辞”,也不过是资本权力主导的结果。无论赔偿金额多高,员工至少无法拒绝,也不具备赔偿金额的议价能力。权利被赎买,然后全员“自愿请辞”,形式上合理合法,但新法的立法初衷似乎被悬置了。
面对新法,一些企业担心今后员工变成甩不掉的“包袱”;然从反向解读,仍可将此种心理视作对附加企业伦理的新法责任之畏惧。因为,新法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要为劳工大众们争取“终身制”。它是在当前员工权利相对贫弱的背景下,对资本权力的一种有效规约,是为企业裁退员工设置了一个公平的底线,并抬高了相应的成本。企业裁员的自由度缩减以及用工签约的规范化,对员工来说既是权利的保障,也是对企业归属感的增加。这些都无损于企业的激励机制,只是将企业放到了一个与员工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中。
但是,据媒体报道来看,新法实施在即,类似的企业裁员就纷纷出现了。华为事件,在此背景下也不过是突出的一例。羽良先生在《新京报》撰文指出,华为此举与其他回避新法责任的机会主义并非一致,而是“对劳动者产权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是新法背景下劳资契约的重构。”不过,缺乏劳资平等协商的“契约重构”,难保华为是出于理性经济人角度思考,通过“自愿请辞”而化解新法责任,预先弥补将要带来的利益损失。员工虽获得可能是不菲的补偿,但没有议价能力的情况下,权利的赎买如何确保他们自身满意,乃至要出于真实的自愿?
当然,华为此举,可能是许多企业回应新法的纷纷举措中,较为文明的一种,是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的本能动作。有舆论给予谴责,也有舆论给予正面阐释。然而,单纯以道义的视角探究华为的孤例,不会有多大意义。“自愿请辞”事件,或可放而大之去审视,即相关配套措施仍需跟进,工会组织、社会保障尚须完善,新法才不致有单兵突进之惑,企业也才不致在合法名义下“巧妙”消解责任伦理。
企业的伦理责任不会因企业自愿而附加,反而会因其趋利的本性,被各种经济的手段化之于无形。华为的“自愿请辞”,正是一种资本与法律责任的博弈。在强势的资本面前,劳资博弈则从来不易,劳方因没有足够对话的能力,面对经济补偿,他们只有“自愿”下去。新的《劳动合同法》,如何减小实施中的社会成本,还有待我们从立法之外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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