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鼓励员工主动辞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再重新上岗订立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规避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权威人士指出:这是对法律的误读,此举不能改变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指出,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劳动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即使当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
当出现“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时,劳动者同样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省劳动保障厅表示,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处理。(记者文安通讯员梁嘉敏)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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