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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企业勿采取无谓规避新劳动法行为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1月08日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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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报道

  本报记者丘慧慧

  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组长常凯

  企业不要采取任何“无谓的”规避新劳动法的行为

  将近一年半,焦虑和困惑一直弥漫在各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这段时间,《劳动合同法(草案)》出台,并于今年9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正式通过。

  实际上,华为老员工“选择去留”事件绝不是个体的现象,不少企业已经早于华为采取了各种“应对”的做法,有更多的企业还在等待和观望。

  “企业确实很多地方不适应,但必须转型。”11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在接受本报独家专访时,提醒企业不要采取任何“无谓的”规避法律的行为。

  常凯参与过国内多部劳动法律的立法工作。作为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组长,他参与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制定,同时正在参与国家相关部门就《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法律解释、实施细则等的制定工作。

  他透露,对企业目前采取的各种行为“马上将颁发的”相关法律解释中,将会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扭转“低劳动成本恶果”

  《21世纪》: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从草案出台至今一年多时间里,争议一直很多,在你看来,新《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动因何在?

  常凯:《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劳动法》的具体化。它的直接动因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得并不理想,针对没合同、合同短期化、合同不规范、合同不落实等基本状况。更深层的原因:一是劳工权利保护不到位,这几年劳动争议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最主要障碍;二是从我国企业自身来讲,20多年高速发展,低劳动成本几乎已经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这种情况在经济起步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20多年后已经不行了——首先是国内劳动者已经不认可;另外,国际上,中国加入WTO后,国际经济贸易和劳工标准必须挂钩;同时,低成本引发反倾销、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低劳动成本的恶果现在已经显现出来了。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要竞争,不解决这个问题也不行。而目前,在没有形成集体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是通过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它。

  《21世纪》: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于劳方?与1994年的《劳动法》相比,它提出了哪些新问题?

  常凯:国际上通常劳资关系的平衡主要靠工人成立工会,劳资双方协商谈判,甚至要工会组织行动来协调包括涨工资、福利待遇、辞退、裁员等问题。目前我们的工会作用很有限,基本上是个别劳动关系,工人实际上是无组织的。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是要解决劳动合同的制度问题。国家规定最低标准、规定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大家能够有所遵循,能够相对比较平衡。

  劳动法主旨当然是要保护劳动者,但这不是目的,其目的是促进劳动者和企业共同发展。

  劳动合同的订立不是可有可无的,是必须要做的,不订合同的话就得给两倍工资,这是过去没有的。另外限定你具备条件就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终止还需要补偿、劳务派遣严格限制——这都是最新的几点。

  以前类似规定都是有的,但执行得不好。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大家最关注的,这不是中国发明,这是国际上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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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经济网  编辑: 吴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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