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 伟
十七大报告中的一些新提法、新论断正成为社会各方热议的焦点。比如:报告在论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有论者表示,这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是我们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体现。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群众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社会。在这一过程中,任何一个群体的缺失都将影响到整个小康社会的建设。不同的社会群体以何种方式融入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来,是一个亟待研究的新课题。有一点应该十分清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行政力量偏强,有着全能型政府传统的国家来说,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厘清国家和社会、群域与己域的界限,真正做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个人的归个人;一种理想的社会和谐状态,应该是一种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各守其责、各尽其能的社会新格局。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正是引导激励广大群众有序参与社会政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是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激发基层群众更加积极地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此外,种类繁多的公共服务不可能全部由政府一手包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也是政府有力的助手。即便是未来我们完成了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也必定会有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由各种群众性组织来完成。在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上,基层自治组织有着独特的优势。研究如何让这些组织实现与政府管理的良性互动,发挥他们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应成为我们完善社会管理的重大课题。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构建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多重政治功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充分发展好基层民主,必将有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稳步前行。
发展基层民主、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个新领域,有大量未知的内容需要探索。比如,在基层民主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在法治的前提下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各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何适应社会阶层结构的新变化,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等等,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只有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探索新的民主实现方式,不断扩大群众积极而有序的民主参与,才能使基层民主建设健康前行。需要强调的是,广大的基层群众在这一进程中创造出来的经验,是我们第一宝贵的财富,将各地群众自治组织的实践经验进行归纳和总结,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进而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部分,是我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题中应有之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人民群众是各项政治权益的享有者,也是民主政治的建设者,充分发挥基层自治在政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一定会有更为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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