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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人均18平米以下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0月01日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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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修订的《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在原有基础上有了调整,其中保障范围从原来持有“三证”之一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面向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困难程度设定不同的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差别保障。同时,适当扩大实物配租范围,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比例提高到10%以上。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人均建筑面积18平米以下可申请

  这几年来,宁波不断扩大廉租住房政策的保障范围,对已有住房的面积这一项的规定,从人均使用面积11平米到12平米,再到这次修订后规定的建造面积18平方米(相当于使用面积13平方米),门槛一降再降。根据《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除建筑面积规定外,要申请廉租住房的市民还需是最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申请人必须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

  套型建筑面积50平米以内

  “新建廉租住房房源可实行专项建设,也可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以及商品住房开发等形式进行配建。”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建廉租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今后将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资料须如实申报

  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将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公告期为10日。

  此外,承租配租住房或领取租金补贴、享受公房租金减免的家庭,应当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承租配租住房或领取租金补贴、享受公房租金减免的家庭在住房超过或收入连续一年超过标准时间时,应当及时报告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不及时报告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租住房,补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之间的差额或追缴租金补贴资金、减免的公房租金。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合理使用住房,并不能将住房改变用途、改户、转租。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关于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江东、海曙和江北三区销售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同时,原宁波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9日印发的《宁波市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意见废止。

  根据该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也调整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房保障对象衔接,主要面向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可通过专项建设、搭车开发、政府收购等多种渠道进行落实。坚持政府定价、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限制和优先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并合理限制上市。

  申购经适房收入有要求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此外,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也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

  建筑面积控制60平米内

  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实行集中专项建设和结合旧村改造、商品住房开发等形式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市场房源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价格比较稳定的区,也可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由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购房,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加快洪塘经济适用房建设进度,并按照新的销售管理办法,会同市三区政府年内公开推出一批经济适用住房。

  不实行轮候制

  申请购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不施行轮候制。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对确定的准购对象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达到两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5年内不得上市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但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需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缴纳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公务员骗购将受处分

  经济适用房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经济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

  记者了解到,经济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暂时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的过渡性居住问题。这次宁波将试推作为过渡性周转住房而只租不售的经济租赁房,以30平方米以内小套型为主。

  这种房源为过渡性住房,初步设定,经济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无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已享受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或单身居民不得再申请承租经济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租赁的前3年给予适当优惠,3年后要继续承租的,租金标准逐年提高。

  中小套型房源充足的区也可实行租房补贴政策,即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到市场租房,政府给予适当货币补贴。经济租赁住房作为周转性住房,只租不售。经济租赁住房制度采取先行试点方式,积累经验,逐步推行。

  “宁波的住房保障工作重点要转到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上来!”昨天的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宁波市委副书记、宁波市市长毛光烈这样说。记者从会议上获悉,经济适用房轮不到、廉租房的条件又达不到的家庭今后将能申请经济租赁住房,这种住房保障制度将在宁波试点。

  与此同时,根据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两个管理办法修改稿,宁波将建立廉租房保障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为辅助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扩大,经济适用房申购要增加收入限制,销售还将采用评分制,宁波住房保障体系中将“三管齐下”,构建和谐人居,并多途径、多方式推进非成套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基本完成城区老小区整治,力争“十一五”期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稿源:  编辑: 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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