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午,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在兰州召开,会议听取审议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关系公民、法人重要权益的法规案,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也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新闻媒体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公民可以直接提出或起草立法项目。(9月25日《兰州晨报》)
“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公民可以直接提出或起草立法项目”,应该说,这是一种立法程序上的进步。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各个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都不尽相同,目前我国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已经露出端倪,法律若让少数集团、部门及其利益代表来制定,是不能代表广大社会民众的意愿和利益的。古罗马法制史告诉我们,如果一部法律缺乏绝大多数民意的支持和参与,民众就可能会无视这部法律的存在,而会用自己的规矩去重定社会秩序。
事实上,立法工作本就是一项头绪繁多的系统性工程,无论多么高明的立法者,如果缺乏了外界力量的介入,都必然会出现缺陷和偏差,不可能使法律在各个社会主体间实现最佳平衡。在一个缺乏良好的畅通的表达渠道以及民众参与匮乏的立法过程里,很难想象如此制定出来的法律能给民众带来很大的实际意义。必须承认,任何一部法律若不能跟民众和社会相亲合,那不仅仅是立法者的遗憾,更是法制社会的悲哀。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立法过程公开化和民主化,通过诸如立法听证会等这样的渠道让民众提出意见,甚至让“公民可直接提出或起草立法项目”。
正如卢梭说的那样:“明智的创制者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要事先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于接受那些法律。”要民众适于接受一部法律,立法机关及立法者在立法时就绝不能“闭门造车”,而应该让广大民众充分参与立法。就一定程度而言,普通民众的立法请求权和平等表达法律思想权,民众参与和民意表达的广泛程度、有效程度,以及法律体现民众意志、反映权利的准确程度、发达程度,不仅考量着一个社会法制的完善程度,还衡量着这个社会法意与民意的亲合程度。
也正是这样,立法必须走向民间,走向普通社会民众。正如法学教授田成有指出的那样,立法是一个多元利益群体相互博弈和妥协后作出的制度安排,在参与这个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官员、专家、群众都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让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能拥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笔者以为,立法机构在立法时“举行立法听证会”,甚至让“公民可直接提出或起草立法项目”等,是对立法程序的一种难能可贵的修正,它的意义在于能使立法机构及立法者在立法时更全面地了解、体现社会公众的法律预期,同时体现普通民众的立法请求权和平等表达法律思想权,从而有利于良法俊律的诞生。(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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