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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改革要解决六大问题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7年09月14日 15:12

  当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要重点解决政府职能配置与机构设置中存在的如下六大问题:

  第一,针对政府职能缺位、不到位的问题,强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及涉外管理部门,在投入与编制方面予以倾斜。相对于宏观经济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我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上都比较薄弱,出现了“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例如,在职工权益保护和劳动监察工作方面,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仅有1个处的4名工作人员负责,而面对的却是全国2700万个用人单位和3亿多劳动者。因此,要重点强化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业、社会保障、扶贫、教育、医疗、环保和安全等职能,对这些相关职能部门,在投入和编制方面予以倾斜。在涉外管理方面,要适当增加驻外部门及派驻机构的编制和财政投入,为各领域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针对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的问题,对一些越位、错位行使职能的政府部门实行“瘦身”。一些政府部门仍然在管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仍然过多,弱化了市场的调节功能。有的综合管理部门既管宏观、又管微观,且对微观管理兴趣浓厚,热衷于批钱批项目。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对一些越位、错位行使职能的政府机构或相应内设机构予以撤销或弱化。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凡是行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应干预。政府要逐步退出微观经济领域,将更多事项交由市场调整。如行业标准的制定、市场信息统计、举办展会、职业培训、培育大型零售企业与大型批发市场等事务,不应再作为政府部门的职能。宏观调控部门要重点搞好宏观规划、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切实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的审批事项,实现从“项目管理”向“规划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

  第三,针对一些政府职能在相关机构间配置不合理的问题,按照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行改革,构建政府组织机构的总体框架。目前,我国一些政府职能在机构间的配置不够科学,特别是决策、执行、监督功能在部门内或部门间配置不科学。一些部门集决策和执行于一身,监督流于形式,如个别部门既管宏观规划又管具体项目审批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机构决策与执行不分问题越来越突出。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建立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协调又适度分离的行政运行机制,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执行职能分离出来,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作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或国务院直属机构,避免有些部门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的弊端,形成由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三大类部门组成的政府组织机构总体框架。

  第四,针对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交叉普遍的问题,在逐步推进政府机构综合设置的基础上,稳步推行“大部制”。由于我国政府机构设置过多过细,管理对象与管理事务重叠,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协调困难的情况十分普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现象十分突出。如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管理涉及14个部委(局);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职能交叉;在城市供水、地下水管理方面,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职能交叉;在信息产业管理方面,信息产业部、国信办、广电总局等部门(单位)职能交叉;等等。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要按照全面、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改变目前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小部制”体制。整合,归并相关、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综合设置政府机构,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部制”,使政府部门逐步向“宽职能、少机构”的方向发展,逐步向大农业、大交通、大文化、大科技的管理方式过渡,以切实减少部门职责交叉事项,变部门之间“扯皮”为部门内部协同。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机构设置的惯例是实行“大部制”,中央政府机构普遍在14―20个左右。考虑到机构改革与人员安排的复杂性,我国可逐步推进“大部制”。

  第五,针对一些专门领域的管理体制不科学、相关职能在不同政府机构间的职能配置不尽合理的问题,参考国外经验,重点研究完善一些专门领域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按环节由不同部门负责监管,不仅造成部门职责交叉,而且提高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能,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如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环保管理“部门分散、地方分割、条块分离”现象严重,难以保证严格执法,难以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在一些专门领域采取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形式,如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体制、高层次的海洋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机构、将目前对药品监管实行的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完全垂直管理的体制,等等。

  第六,针对一些职能需从政府转移出去,又无相应承接主体的问题,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跟不上,社会中介组织发育不成熟,很多政府该转移的职能无法转移出去。例如,在劳动关系方面,缺少劳动争议仲裁的事业单位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依托;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方面,一些技术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完全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但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要遵循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者积极性的原则,不能只考虑政府“一个积极性”。要坚持配套改革,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加快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将大量技术性、经办性职能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李军鹏)

稿源: 学习时报   编辑: 吴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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