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十七大代表的选举单位是如何划分的,与以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综合考虑中央、地方和部队等因素,十七大代表的选举,共划分为38个选举单位。与十六大相比,选举单位数相同,但有两点变化:一是十六大时,中央金融系统各单位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金融工委,中央金融系统作为一个选举单位,由中央委托中央金融工委组织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十六大代表。2003年中央撤销中央金融工委以后,中央各金融单位的党组织分别实行垂直领导,党的关系及行政关系互不隶属。因此,中央决定,十七大时中央金融系统仍作为一个选举单位,但代表(含机关本身)名额由中央直接分配到各单位,由各单位党委负责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大会期间合编为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二是十六大时,中央企业系统(在京)代表的选举由中央委托中央企业工委负责。2003年,中央不再设立企业工委,组建了国资委党委。中央决定,党的关系在国资委党委的企业和国资委机关,由国资委党委组织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十七大代表,大会期间编为中央企业系统(在京)代表团。党组织关系在京外的企业,仍在地方参加选举,编入地方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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