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县委书记的思想认识和自律意识,是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必要前提。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对于县委书记而言,这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要使这项改革深入开展,县委书记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自我约束。
首先,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党的执政水平关键取决于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选人、用人、管人的能力,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县委管理的干部身处改革、发展、稳定的第一线,直接担负着联系群众、组织群众的任务,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职责,直接体现着党的基层组织的执政水平。县委书记是县级领导班子的核心,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的用人行为,保证他们正确行使用人权,对于选优配强管好全县干部队伍,提高全县各级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至关重要。
其次,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是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选好人、用好人、管好人,是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前提。只有通过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形成“为发展配干部”的正确导向,才能保证政治上靠得住、发展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干部岗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再次,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县委书记用人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落实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促进干群关系和谐融洽,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有了这样的认识,县委书记才能树立正确的用权观念,视约束为保护,视监督为帮助,把纪律要求转化为自我修养的内在要求,带头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好选优配强管好全县干部队伍的重要职责。
实现由人选人向制度选人的根本转变,是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关键所在。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自律是基础,他律是根本。他律的关键就是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健全选用干部机制,实现由人选人向制度选人的根本转变。首先,在动议干部阶段,实行沟通报告制度。凡一次提拔一批干部的,涉及乡镇党委书记及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变动的,因特殊原因或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县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的,越级提拔干部的,提拔有争议干部等情况的,事先书面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将监督关口前移,从而使“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保证选人用人行为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其次,在提名推荐干部阶段,实行民主推荐和征询意见制度。提名环节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最关键的环节。实现“自上而下”领导提名向“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转变,是把好选人质量的第一关。对于乡科级正职,先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按一定比例推荐初步人选,再由县委全委会成员从推荐出来的初步人选中按1:2的比例进行署名推荐,充分发挥县委全委会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作用。对于乡科级副职,由县委组织部先在各单位召开民主测评推荐会议进行民主推荐,然后根据推荐结果和干部日常考核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推荐人选。在两轮推荐的基础上,再根据领导干部职位和推荐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征求县四套班子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纪检监察单位的意见,最后综合民主推荐、征询意见等方面情况,提出考察人选进入考察等程序。再次,在讨论决定干部阶段,实行常委会票决制度。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时,严格执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县委书记与其他常委成员投票完全等同,从而改变了投“人情票”、“跟风票”或“暗示票”的现象,真正使“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转变为“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
坚持民主监督和责任追究的紧密结合,是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重要保证。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必须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用人权在党委集体和基层群众中得到合理分配,把群众的参与权、推荐权、选择权、监督权落到实处。首先,强化上级监督。建立和完善上级党委“一把手”与县委书记定期谈话制度,把选人用人问题作为谈话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健全定期检查和专项调查制度,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县委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每年一次专项检查,并对信访等渠道反映出来的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提高干部使用的准确率和可靠性。坚持特殊时期干部冻结制度,在机构即将调整、撤并或县委书记本人职务变动时,不得调整提拔干部;确属急需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整干部时,报请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其次,强化同级监督。完善干部酝酿制度,根据任职岗位的具体情况征询县四套班子相关领导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提拔调整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征求同级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以地方为主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所有拟提拔人选均征询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再次,强化群众监督。建立民意否决制度,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得票率达不到规定的,不列入拟提拔对象,从源头上杜绝缺乏群众基础的人得到提拔。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公告”制度,建立干部调整公告、干部提名结果反馈、干部考察预告、干部调整方案预告、干部任前公示和年度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评议公告等系列制度,保证干部调整动议、提名酝酿、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和考核评议等各个环节都公开透明,全程、实时接受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必须与责任追究相结合,才能管用。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保证,民主监督不过是一把无刃之剑。按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县委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责任,明确界定用人失误的具体表现和相应的责任追究主体、责任追究标准及责任追究方式。实行县委书记用人情况年度述职评议制度,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召开述职测评大会,对县委用人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建立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制度,通过在上级和同级纪检、组织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疏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结果,使群众监督落到实处。在实行严格责任追究的同时,赋予并规范县委书记调整动议权、提名推荐权、方案审定权、召集主持会议权、议事表决权、临机处置权和管教监督权等用人权,树立和维护县委书记统揽全局、强势推进工作的权威和影响力,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潘道津/中共江苏省响水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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