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窦唯烧车”事件在经过一年多的平静后有了新的进展。记者昨天获悉,宣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窦唯公诉至法院。窦唯将出庭接受审判,并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
事件起因:质疑报道窦唯怒烧报社轿车
2006年5月10日10时许,窦唯来到新京报报社,表示对该报刊登的有关他本人的报道有异议,坚持要见采写该报道的记者。在没有见到该记者的情况下,窦唯一怒将报社内的电视、电脑等摔砸在地。17时50分左右,窦唯将报社门前的一辆银灰色轿车点燃。
很快,窦唯被民警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的十多个小时里,窦唯表现十分冷静,并没有纵火时的焦躁及冲动,说话声音平稳。“你知道你放火已涉嫌纵火罪吗?”面对民警的这一关键问题,已冷静下来的窦唯摇了摇头,低声说:“不知道,我只是要发泄不满。”
5月10日23时,警方已初步认定窦唯的行为涉嫌放火,将其刑事拘留。5月26日,窦唯被取保候审离开看守所。在过了一年多后,窦唯被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至宣武区法院。
窦唯回应:所有人联合起来设局“害我”
昨天,记者采访到当事人窦唯,他向记者证实刚刚从宣武区法院拿到了起诉书,检察院以损坏公私财物罪对他提起诉讼,目前还只是立案通知,开庭时间尚未确定。窦唯表示,目前还没有和家人、朋友说这件事,也没有联系律师。重提这件一年前的案子,窦唯表现得无奈却不意外,“阴谋”、“计划”等字眼再次出现,他感叹:“这一切不得不让我联想,这一年发生的事好像都有关联,我又觉得自己身处巨大的策划中,所有人联合在一起,有步骤地设了个局,而针对的是我一个人。”
窦唯透露,一年前取保候审后,他曾经与新京报法律顾问见过几次面就此事进行调解,但始终未果,原因是双方都不认可彼此的条件。“他们对我提出了五项要求,我只记得三项,承认事实、道歉、赔款。关于赔款,车的方面他们提出的数字我有疑问,当时那车被点燃后在不到两分钟内就被保安扑灭了,后来我也看了照片,似乎只是车漆变白了,没有更多损伤。而且我已经和车主私下联系过了,我把她请到了家里,她和她的爱人一起来的,因为当时他们正值新婚,我们还抽了喜烟喝了喜酒,沟通之后消除了误会,达成了一些共识。车主向我解释说,她本人并不想要我的赔偿,但迫于在新京报工作,有来自领导的压力。在这次的起诉书上,我看到她的名字又列在证人栏里,不知道是否有了变化。不过我也理解,一个外地来的孩子在北京工作不容易。至于损害的公物,新京报定价是1000多块钱,但我认为这也不该由我赔偿,我之前曾经给卓伟(窦唯所质疑报道的作者)打过电话,如果他再不出现,一切后果由他负责,至今为止我也没有见过他。这个后果是他造成的,是他先动的手(写的报道)。”
即将面临对簿公堂,窦唯表示将拭目以待:“我还没有惊扰我的朋友,请律师的事也还没想。我将静观其变。不过,说实话,我对结果不乐观。”窦唯强调:“我会坚持我的要求,首先对于纵火罪我是死不认罪,损害公物方面我认为应该由那个写稿的记者承担。我不回避把这件事公开,我愿意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另外,现在不是都要求精神赔偿吗?我认为他们也应该对我进行精神赔偿。在这么长的时间中,这件事始终悬而未决,隔三差五地产生各种‘化学反应’,让我总是处于一种恐怖的气氛中。”记者问他如何看待审判结果,窦唯表示:“我会服从审判结果,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我愿意吃亏是福。”武新杨欣欣
案件三大疑问
疑问一:
窦唯烧车为何一年多后才起诉?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华律师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窦唯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被取保候审,最长时间为一年,但是,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再次为窦唯办理取保候审,显然,窦唯的取保候审时间并没有过法定期限。此案的办案时间经过了一年多,原因有可能是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被烧坏的车辆要经过修理、定损、估价的过程,这些时间都不算在原来的办案期限里。
疑问二:
窦唯烧车为什么由纵火罪变为毁坏财物罪?
“纵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很大的区别。”马国华律师说,当事人的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后果达到法定情节,才构成纵火罪。如果当事人虽然实施了纵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就不构成纵火罪。如有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情形的,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从本案来看,窦唯的放火烧车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提起公诉。
疑问三:
进入司法程序后,窦唯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纵火罪比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要重。”马国华律师说,纵火罪危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安全,属于重罪,一旦够罪,刑期从3年至10年不等,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判处死刑;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财产安全,根据情节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量刑不过7年。当然,具体处罚要看法院判决,最后还有可能会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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