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文件,将实行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确保一线职工工资与经营者收入同步增长。职工收入未增加的企业,不得为领导层增加收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理顺分配关系,增加职工收入。企业不得采取用最低工资替代岗位工资的做法,人为或变相压低职工工资。
根据《指导意见》,山西省将把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实行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办法,确保一线职工工资与经营者收入同步增长。一线职工未增加收入的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为领导层增加收入。
《指导意见》还规定,凡没有完成清理拖欠职工工资任务或新增拖欠工资的企业,其经营者不得领取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不得兑现经营者年薪。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所在地级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以及两年未增资或工资增长缓慢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山西省的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将结合本企业实际,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三项制度,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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