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关负责人7月12日在教育部门户网站进行在线咨询时表示,大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需满足相关条件。
据介绍,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2006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决定从2006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需要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此外,对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国家另有相关政策规定。
这位负责人介绍,中央部属高校将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之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贷款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据了解,对于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1个月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一步了解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教育部门户网站自7月2日起开设在线咨询专栏,迄今已收到近万条提问,内容主要涉及国家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具体内容、资助标准、主要途径、享受资助的学校以及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等。(记者吴晶、霍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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