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马老师坚持给几名抄袭论文的学生判了零分。他的坚持为自己换来了“二级教学事故”的处分。处分他的理由有两条,其中一条是:因为他没有发现其他一些学生的论文也是抄袭的,因此有“主观错误”。(6月29日《中国青年报》)
“一个大学教师有没有给抄袭论文判零分的权利”本身就是个既悲哀又荒诞的命题。论说起大学学术的使命,往高处说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往低处说起码也应对学术研究保持一种底线的真诚。当前学术界的“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成果评价不公、科研行为不端”不绝于耳,让我想起顾炎武先生的那句名言:“士大夫之无耻,是谓国耻。”大学,既是学术主战场、更是学术发轫的“幼稚园”――中国学术界的流弊或恶习,不都能在大学“准学术领域”找到暧昧的影子吗?今天宽容一个抄袭的“大学生”,明天就是纵容了一个抄袭的“教授”、“学者”。反思我们痛心疾首的“学术不端”,不恰恰是大学教育中“论文抄袭”等潜规则较长时间肆虐后的怪胎吗?或者说法不责众、或者说见怪不怪,但我们起码应该给这个如同《皇帝的新装》里小孩子般真实的马老师一点掌声,其行为的正义性是不能抹杀的。至于学校处分的所谓“没有发现其他一些学生的论文也是抄袭”的理由,就如同以“没有发现其他小偷”来处分抓了小偷的警察一样悖谬。
马老师为“判零分的自由”支付了昂贵的行为成本,这让我们再次警醒于国内大学学术自治的乱像,坚持自己的“学术异见”就被“淘汰”的“逆选择”曝露出大学官僚制运营中扭曲了的行政力量归置学术方向、整饬学术思想、打压学术自由的弊端。罗素说,须知参差多态乃幸福本源。现代大学大约是一个拥有“教育与学术自治”特权的团体,它负有特别的义务来承担多元化的社会责任,坚持学术与道德的诉求、服务于社会而非特殊利益团体等等。大学所拥有的这种特权与大学所肩负的责任,要求大学具有自己的宗旨、品格、学术和道德标准,正是这些品性才使大学获得了“教育与学术自治”的特权并自我传承。
西方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基本遵循一个“3A原则”(“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但哈佛校长恰因为一句话(女孩在数学上和科学上的智力,要比男孩差一点),就被一个女教授拉下马——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西方大学的行政建构是教授自治、学术自治的,“院长”不是特权的标签;二是表达的自由不能与基本的公序良俗相抵触,教授的自由或者领导的自由不背离基本的是非标准。当我们还郁郁于“判零分的自由”的时候,恰证明中国知识界对程序正义和契约规则的概念是多么淡薄、大学治理中长官意志的自由裁量权限又是多么宽泛。
成功的大学治理制度的核心是学术自治,教授自治。没有基本的“学术自治”,就没有教师“判零分的自由”。 (邓海建原题:从一起“教学事故”看学术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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