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达1881元,但许多市民对此表示疑惑;社会呼吁扩大平均工资统计样本范畴,并建立更全面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
“报纸上说,去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均工资1881元/月,为何我身边大多数人都感觉没达到这个标准?”不久前,市统计部门公布,去年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达22577元(月人均1881元),创历史新高。但消息公布以来,许多市民尤其是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大学毕业生,对此普遍感到疑惑,广大工厂职工、个私企业从业人员也表示,这个平均工资不能反映大多数职工的收入状况水平。
人均月薪1881元究竟是什么样的概念,为什么这么多人表示没有达到这个平均水平?记者近日走访了市统计局、市私营企业协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大学计统系等部门,尝试解开市民心中的部分疑惑。
平均工资难反映平均水平
从2005年全市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布情况来看,我市19个行业中有6个大类行业、46个小类行业工资低于全市月平均工资1881元,涉及的在岗职工人数约47.47万人,占在岗职工总人数的69.3%;达到或超过全市月平均工资的在岗职工约21.03万人,占30.7%,其中年工资超过5万元的在岗职工人数约为1.42万人,占全部在岗职工人数的2.1%。
记者调查获悉,统计部门发布的平均工资指标,是通过对全市城镇单位发放给在岗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总数获得。厦大计统系罗教授认为,平均数这个统计指标不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个体情况,如果少数人收入特别高,其必然抬升整体平均工资水平,导致大多数普通职工无法达到平均工资的水平。据悉,对职工工资影响最大的是垄断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而在岗与非在岗、在编与非在编的体制差别,也造成了悬殊的年平均工资收入差距。
个私企业员工统计成空白
与此同时,记者还了解到,“1881元/月”这个指的是“2005年厦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薪”,而非“2005年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月薪”。那么何谓“城镇单位”呢?统计部门的解释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等“扣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单位。
相关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末全社会从业人员139.52万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达70.31万人,其中在岗职工总人数达68.5万人,如此推算,“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从业人员”已经占所有社会从业人员的半壁江山,而这些人的工薪水平并没有统计数据体现。
对此,记者咨询了市统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私营企业协会等部门,发现“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社会从业人员”(主要是个私企业的职工、临时雇工等)月薪统计几乎是空白。据悉,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单位规模小、数量多、信息不透明、从业人员流动频繁,难以建立统计数据库。不过,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蓬勃发展,个私从业人员纳入工资统计范畴,将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目前我市从业人员平均月薪,除了参照“1881元/月”这个平均指标外,还可以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05年部分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表》和《2005年分技术等级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以及2005年至2006年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
有待建立更科学指标体系
如何更全面、确切地反映我市从业人员个体工资水平状况?对此,厦大计统系罗教授认为,统计部门除了以“平均数”工资作为统计指标外,还可以考虑引入“中位数”工资和“众数”工资这两个同样反映样本集中程度的统计指标。“中位数”工资指的是全市从业人员工资按从高到低排列,最中间一位工资的数值;“众数”工资指的是全市从业人员工资按从高到低排列,最多从业人员所拿的那个工资数值。对个体而言,“中位数”工资和“众数”工资这两个指标比“平均数”工资更具备可比性。不过,罗教授也表示,这两个指标也有相应的不足,而且也会加大统计的难度和工作量,因此,目前全国各地依然采用“平均数”工资这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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