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耿银平
雇用童工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只要劳动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依然只注重利润最大化,只要他们的利益共同体不破除,单靠童工及其家庭的独立维权,童工问题就难以彻底解决。
至少有1000名孩子被骗到山西黑窑厂做苦工,最小只有8岁,最大13岁。400多位父亲在网上联名发求救信,40余名落难孩子被解救,但当地警方只允许解救当事人的孩子。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还涉嫌倒卖童工,一名劳动监察队员甚至把被解救童工补发的300元装进自己腰包。(《新华网》6月13日)
雇用童工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只要劳动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依然只注重利润最大化,只要他们的利益共同体不破除,单靠童工及其家庭的独立维权,童工问题就难以彻底解决。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颁布实施以后,企业每使用一名童工将按照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吊销相关证件,有的地方还处以1万元罚款,可是,看看大多数童工肆虐的地方,类似山西的非法雇用、行政渎职和监管不力,又受到多少真正的惩罚呢?不但未受到处罚,劳动监管部门、派出所还和老板相互勾结,被解救的少年“又被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倒卖到另一个黑窑厂”,并且劳动监察队员“还把被解救时补发的300元工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法治精神成为“写在纸上的条文”,童工沦落为“童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形同虚设。
由此想到了香港英皇娱乐集团的“梁乐瑶事件”。只有十三岁的中英混血儿梁乐瑶,是英皇集团希望隆重推出的“秘密武器”。然而由于受到香港《雇用儿童规例指南》的限制,英皇为其每接一个工作,都要填十几份表格,等候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工处审批;而劳工处也不是每项工作都批准,出现不少的障碍。为避免不经意间触犯法律,英皇集团不得不暂时忍耐,将梁乐瑶的“发展大计”推迟至十五岁以后。
同样面对“童工”,是香港人特别坚守法律底线,宁可牺牲眼前经济利润吗?也许。但我以为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香港劳动监察部门有较真的态度,“每接一个工作,都要填十几份表格,等候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工处的审批,而劳工处也不是每项工作都批准”。正是如此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不徇私情,使经营者绝无胆量拿所谓“经济成本”来和法制威严博弈。反观我们,谁为童工进厂审批过?恐怕连“过问”都谈不上!不要说是梁乐瑶这样“幸运”的童星,就是那些童年浸在血泪中的黑窑童工,从经营者到监管者也敢于“一路绿灯,大胆放行”!
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多一些香港劳工处对待“梁乐瑶事件”的认真严谨,少一些玩忽职守,多一些法治意识,少一些荒唐交易,这样的“童工事件”还会在现代文明社会上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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