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卯刀
去年年初,32名外地农民工被骗到临汾市曹生村一个由村支书的儿子开设的黑砖场打工。受到难以想象的折磨,一人被打死,另有8人痴呆(6月7日《山西晚报》)。
奴役民工的“黑砖窑”并非仅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的那一家。笔者信手拈来,经媒体报道过的就有好几起。《78岁老母千里寻儿,解救黑砖窑30农民工》(见《华商报》2006年4月30日),《山西运城从两个“黑砖窑”解救受限民工61人》(见新华网5月6日电),《运城市打击黑砖窑一天内解救87名农民工》(见山西新闻网6月7日),“黑砖窑”奴役民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自然要被追究。“黑砖窑”奴役民工,不是十天半个月,而是长达一年、两年,甚至更长;也不是一家两家,而是在当地颇具普遍性。因此,人们有理由问,此事按下不表。笔者所关心的是,发生这样的事情,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有关官员,是不是也应当被问责?至少也要承担一定的失察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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