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征收在若干方面有调整。记者朱元斌摄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李杉通讯员张莹)近日,省财政、地税部门对我省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征免税范围、纳税地点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据市地税局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以下简称《车船税条例》)规定,今年1月1日起征收的车船税,属于财产税类,而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则属于财产行为税类,因此在征收范围、纳税人、纳税地点等方面有比较大的变化,主要分为五种:
一是合并两个税种。统一适用于广州市各类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是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进行了调整。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继续免税,原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都要缴纳车船税。根据省财政、地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明确对城市、农村的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以后年度的减免另外明确。
三就是适当调整了车船税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车辆分别按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8个类型确定年税额。其中,载客汽车类按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微型客车4类分别确定年税额为600、480、420、240元,其余7类车辆年税额均为96元。详细税额标准见广州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四是调整了纳税地点。与其他财产税类(如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财产所在地”一致。
五是增加了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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