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赵鹏)从今天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载客汽车的年税额被规定在60元至660元之间。具体缴税标准由各地另行确定。此外,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将负责代收代缴新车船税。
车船牌照税以前只针对外企以及外国人征收,且税额已55年未调整;面向国人和国内企业的车船使用税税额,也已经20年没有调整。据悉,两税额已经明显偏低,并且内外两种税也不符合简化税制以及WTO有关国民待遇的要求。
具体税额由地方确定
《条例》规定,今后载客汽车(包括电车)每年的年税额为每辆60至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至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至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至6元。包括私家车在内的各种车辆的具体缴税标准,则由各地省级政府另行确定。
记者了解到,与原来的使用税税额相比,车辆税额的低限标准不变,而高限标准则提高了1倍左右。
机关公车不再免税
在减免税方面,《条例》规定,为了公平税负,我国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工程船)、使用财政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该条例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全都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保险机构负责代收
多年来,我国车船使用税征管难度一直较大。《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北京举措
北京暂缓收取2007年车船税
北京市地税局昨天发出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经国务院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07年1月1日起,各区县地税局将暂不受理2007年度的车船税申报征收工作,同时,北京市工行、农行、北京银行、招行、中国银行、银联、各邮政储蓄点的委托代征工作也全面停止。
需要提醒广大车主注意的是,对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手续。对于本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将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再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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