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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出险后 七种费用保险公司不能赔偿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5月18日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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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理赔人员会同事故车方及事故有关当事人依据保险单、条款、法规和各类标准,通过平等协商进一步确定事故车辆及相关财产的损失,核定事故中人员伤亡的费用,以及进行损余物资作价处理等事项的工作。一般核定损失的内容分为车辆定损、确定人员伤亡费用、确定其他财产损失、确定施救费用和残值处理五个方面。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可以负责赔偿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鉴定费须经保险人同意)、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亡者直系亲属及合法代理人参加交通事故调解处理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其中,医疗费限公费医疗的药品范围。伤者需要转院赴外地治疗的,须由所在医院出具证明并经事故处理部门同意方可负责。护理费是指伤者住院期间经医院确定需要护理时的护理费用,且护理人员最多不超过二人。

  精神损失补偿费、困难补助费、保户处理事故人员的生活补助、招待费、请客送礼费、事故处理部门扣车后的看车费、各种罚款和其他超过规定的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

  中国人保车险专家贾海茂提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稿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胡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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