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考虑设“起征点”,收入越高,税率越高
某些储蓄品种可实行“差别税率”甚至免税
本报今天消息针对“取消利息税”的社会呼声,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何德旭在今天《中国青年报》上撰文称,“问题可能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何德旭指出,在利息税的去留问题上,有几个方面的因素应该考虑:
其一,征收利息税不是我国的“发明”。美国将存款利息与工资收入一样纳入所得税的计征范围,澳大利亚、日本、瑞士、瑞典、韩国等都征收利息税。从国际经验来看,它是一项促进消费的强有力政策。
其二,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利息税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因此应从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整体来考察利息税的问题,即是说,判断税负是否合理,要着眼于整体税制。
其三,如果说七年多来,我国的利息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只能说明我国的利息税制还不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还不成熟、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到位。
何德旭认为,我国利息税的出路不是取消,而是不断调整完善。比如,利息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可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改革中,以免重复征税;再比如,可按利息额的高低,合理确定起征点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避免“一刀切”;还有,为了照顾低收入家庭,可推出一些新的储蓄品种,比如养老储蓄等,体现差别税率;还可以在税法中设立一些特别条款,规定某些所得项目不列入课税范围,比如我国已实施的“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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