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军
4月24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
继政务网上公开、政府新闻发布、政府决策听证等制度渐次推出之后,这一条例的出台,以法律的强制性,为打造透明政府上了最坚实的保险。
条例这样阐述目标:“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经历过非典等各类灾难事件,人们发现,在这个社会生活深刻变革、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的时代,条例的颁布,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
立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透明政府的确立,将进一步实现政府与民心、民意、民情的联动,保障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
人民的政府,没有自己的利益,只有人民的利益,行使公权力,实施行政管理,就应当是透明的。政府透明了,人民知情权才有保障,才能随时观察政府是不是在为实现人民利益努力;政府透明了,人民才会积极参政议政,充分表达民意,防止不当决策损害人民利益;政府透明了,政府官员才不敢懈怠,注重体察民情,顺应民意,接受监督,人民群众才会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
实际上,近年来许多事实表明,群众知情有助于化解疑虑,政务公开有利于处理危机。但目前,仍有一些政府部门及官员,不愿或不敢公开行政信息。这是很不应当的。
或明或暗抵制政务公开的官员,要么暗藏腐败,害怕人民群众了解自己的底细;或者认为群众未必理解政府行政的意义,担心影响社会稳定。
如果是前者,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将政府官员的行为,置于人民视野的阳光之下,不给暗箱操作的腐败空间。如果是后者,恐怕是低估或错估了人民群众的认识水平。“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的百姓是顾全大局的,倘若政府决策时,能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让人民同政府心连心,会赋予政府更大的信心和力量,以保障科学决策。
相反,一些领导“拍脑袋”决策的失误,才会给人民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近些年来,矿难瞒报等恶性事件屡见不鲜,非要等到舆论监督的参与,才阻止了事件的进一步恶化,促进了问题的解决。但凡瞒报,其背后都有着这样那样的腐败阴影。
可见,不管是腐败行为,还是政府作为不当,都与信息不透明息息相关,必然背离民心、民意、民情。政府是人民选出来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对人民负责,就要对人民透明。只有透明政府,才能真正连接民心、民意、民情。
我们期待着2008年5月1日,期待着《条例》实施的那一天。
《人民日报》 ( 2007-04-25第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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