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主要的地价管理政策有:
(1)国家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低限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为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做好省内城镇土地分等和基准地价平衡的基础上,依据政府产业政策和省内各城镇的基准地价,并综合考虑各地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利息和土地纯收益等因素,按不同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各类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其主要作用是防止各地竞相压价出让,增加土地出让工作的透明度,便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出让行为的监督,便于使用者和投资者了解不同行业的地价优惠幅度,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向。
(2)政府可以按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提前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此规定便于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适时调整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
(3)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有优先购买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交易双方瞒报交易地价,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4)政府对地价上涨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必要措施。该规定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市场地价的不合理上涨和土地投机行为,满足社会各方面对土地的需求。
(5)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防止交易双方虚报、瞒报交易地价,将社会发展造成的土地收益收归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