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3月22日,我国著名法学家、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负责人江平教授来到石家庄市,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管理论坛河北行”发表演讲,以一些实实在在的例子,对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和说明。
买期房后要先登记
对于百姓来说,购买期房存在着不小的风险。“万一开发商一房多卖,将房子又卖给别人该怎么办?”江平教授说,在《物权法》中,有“登记保护”的原则,就是说财产你登记了,法律就保护,同时还提出了“预告登记”的规定。
预告登记,就是买期房的人交付期房钱款后,到房地产部门进行预告登记,这样所购的期房便能得到物权法的保护。一旦开发商再将房子转卖给他人,按照以前的规定,被违约者最多只能追回违约金,但按照物权法,登记人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程序,向购买此房的第三人追回房屋,这将更有利于保障购买期房人的合法权益。
“善意侵占”被法律保护
如果不小心购买了别人为了销赃而出售的二手货物,这东西还能属于我们吗?比如,在二手自行车市场,不小心购买到一辆被偷盗的自行车。买后,在使用过程中被失主发现,失主要求退还该怎么办?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侵占”问题做出了法律保护。江平教授说:“如果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取得的人是善意的;价钱是合理的;已经完成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换,财产就归取得人所有。”他解释,首先购买者须具备“不可能知道”和“确实不知道是赃物”的条件;其次,购买的价钱必须是合理的,不能与市场价格偏离过大;再者,财产已经被购买者占有和使用。
居民住宅不得擅自改商用
楼下的邻居将房屋改为饭店怎么办?隔壁的邻居将住宅改成歌厅行不行?对于这种情形,《民法通则》里面规定得比较笼统,比如邻里应当提供通风、采光上的方便。但在《物权法》里,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因此,如果居住人私自将住宅改做了商业用房,比如饭馆、澡堂等,他必须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江平说,《物权法》还对业主的物业建筑规定包括专有权(指业主个人私有的空间)、共有权(指楼道的公共空间)、成员权(指业主属于小区的一分子有投票的权利)。邻居杂物占楼道,露台赠送给业主等行为,因为,楼道、露台属于记入公摊面积的建筑,发生纠纷时,另一方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个人可对集体决定上诉
江平说,在现行法律中,对保护集体所有非常关注,而忽视了对集体中成员所有的保护。《物权法》中规定,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侵犯成员权利的决定,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可到法院进行上诉,要求撤销决定,从而保障了成员的诉权。
不动产可进行抵押
《物权法》中规定了“浮动抵押”的制度,即可以用将来的不动产进行抵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必须是特定的。但是经营者在买卖过程中,其财产是在不断流动中的,如果允许用这些不断浮动的财产设定担保,则可以拓宽融资渠道。
基于这种考虑,江平强调说,《物权法》中扩大了抵押的范围,企业、工商户甚至农民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都可以作为担保物,融资渠道被大大扩宽了。
共有部位收益归业主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共有”的意义是什么?江平解释说,从法律上来说意味着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对于业主们来说,最感兴趣的话题莫过于“收益”:露天占道车位的停车费,楼身户外广告,楼内大厅、过道、电梯间的平面广告和液晶屏广告,小区道路、空地出租给他人搞活动、办展览获得的收入等等,这些原本被物业公司当作创收的部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都应该还给业主。江平说,在物权法10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如要投资房地产除了房子升值、租金收益之外,还应该包括共有部位、公用设施的“分红”。
拆迁强调公共利益
《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江平特别指出,《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合法授权以及法律程序,都没说得很详细,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不过,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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