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国家药监局称,药监部门只批准了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的3个瑞梦牌百草减肥茶的广告审批号:一个电视版本,两个文字版本,但是该公司在全国刊发的都不是这3个版本,而是擅自篡改后的版本。( 3 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这就奇怪了,药监部门批准的3个广告版本,在媒体上出现的却是另外3个版本,这听起来有点象天方夜潭,存在许多疑问。
疑问之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如何监管的??既然媒体播放、刊登的“藏秘排油”广告,完全不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广告,“经过审批的电视广告样本中,画面只有15秒,并无“藏秘排油”或者藏茶成分的文字、画面的内容”,“藏秘排油”刊登在众多平面媒体的广告也将原审批过的广告内容篡改”,那么,我们不禁要问,面对“藏秘排油”广告铺天盖地地出现在很多媒体上,而且是目前红得发紫的郭德纲“现身说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没有发现呢还是视而不见?为什么要等到其他媒体揭露了问题才站出来解释,这算不算推卸责任呢?如果不是其他媒体的曝光和揭露,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不会出来进行处理呢?这一涉嫌虚假广告、违法广告是否会一直在媒体播放和刊登下去呢?该企业如此大胆地篡改广告内容,且在大肆宣传时没有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制止和处理,是否得到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某些人的默许?
疑问之二,媒体是如何对广告内容审查的?毫无疑问,媒体在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对广告的内容、广告的合法性、广告的审批手续等进行审查,特别是药品广告,审查应该更加严格。但是,“藏秘排油”广告既然完全没有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内容进行广告宣传,那么,为这些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的媒体是如何进行审查的呢?有没有审查这一广告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没有审查该广告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照审批的项目、内容提供广告宣传的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和广播电视的有关规定?不然,为什么播出的文本与审批的文本完全是两回事?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作案?
疑问之三,郭德纲是否知法犯法?很显然,这起涉嫌虚假广告案件,已经不仅局限于虚假广告本身了,而是涉嫌严重违法。因为,将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篡改,并在媒体大肆进行宣传,欺骗消费者、践踏法律,这样的行为,不仅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还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追究。而其中之一,郭德纲在这一事件中,是否属于知法犯法,是否明知该企业篡改了审批文本、审批内容,仍然看在“钱”的份上为其虚假宣传。如果这样,郭德纲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知道内容被篡改,那为什么在其并不知道其疗效的情况下为其进行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