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3月15日,央视曝光由郭德纲代言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昨天,针对层出不穷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北京律师刘晓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3月18日《京华时报》)
虚假广告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而这一公害的制造者就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依我国现行的《广告法》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作为自然人的明星参与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却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法律的漏洞。在无风险的情况下,面对高额广告费的诱惑,自然人为虚假广告代言也就不奇怪了。
当然,调解社会生活从来都不能只靠法律,道德也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的,那么,现实的道德境遇是怎样的呢?刘嘉玲因代言SK-Ⅱ虚假广告被消费者告上法庭,可她却连一个道歉都没有;央视在“3·15”晚会上对郭德纲代言的产品进行了曝光,郭德纲却认为是央视在报复他,并放言“正在考虑和厂家续约的问题”。这些名人不仅不为代言虚假广告惭愧,还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自我炒作方式,加上这个行业也没有什么道德自律,他们已经丧失了起码的道德风险意识,在逼迫社会用法律来规范自然人代言行为。
实际上,面对类似情况,国外的法律多有规定,代言人必须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代言明星必须是该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或者直接规定“代言人的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可惜,我国没有类似的规定。现在,律师刘晓原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就是对这一法律空白的填补,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之举,更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长远之计,因此,这是个好建议。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和消费者,我们希望这个建议早日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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