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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四大“亮点”引人关注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3月20日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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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历经13年反复酝酿、讨论和审议的《物权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备受各界关注的法律对关系民生的诸多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物权法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表示,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但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物权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专家指出,这一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又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了余地。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热点。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等因素,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据民法专家王利明介绍,物权法明确了物的权属,侵权责任法则将明确权属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安排的9件预备立法项目中就包括制定侵权责任法。

稿源: 第一财经  编辑: 胡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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