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公布黄圣依与星辉公司官司判决结果(资料图片)
中国宁波网讯 据香港媒体消息,日前,香港法院大法官再次驳回了星辉公司要求不对外公布法院判决结果的请求,并于2007年3月14日向外界公布了2007年2月6日的判决结果,这与先前黄圣依方说香港法院已经于2007年2月6日下午14点双方都已经拿到了香港法院的判决的说法一致,而非星辉先前一直坚称双方仍未拿到法院判决之说,香港法院的判决摘要如下:
香港法院判决摘要
WORTH ACHIEVE ASSOCIATES LIMITED(“原告”)诉黄圣依(被告)一案(2005年第2058号和2006年第2652号)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Hon Lam法官审理,于2007年2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摘要如下:
关于临时禁令
原告于2006年10月10日出具传票以寻求临时禁令的救济。对此,法官认为,“法院不会授予禁令以强制履行涉及持续性的施以特殊技能或才能的个人服务合同中的消极条款或者涉及高度信任和信赖的个人服务的合同中的消极条款,如果授予该禁令会在事实上迫使履行积极的义务”。法官还认为,“禁令申请已严重地迟延。其次,平衡损害与双方提出的关于不可弥补损失的论点,并考虑到审判将在八月进行这一事实,便利的平衡明显地反对授予临时禁令。”因此,法官最后判决“驳回2006年10月10日的传票的第1(a)节”,即驳回原告的临时禁令申请。
关于禁诉命令
原告寻求禁止被告继续其在上海的诉讼的禁令。法官“接受Cheng女士的意见,即鉴于被告的演艺活动事实上绝大多数是在中国大陆这一事实,被告具有在上海提起诉讼的法律理由”,法官“不认为在上海起诉是被告恶意的行为”,“也不认为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继续上海的诉讼会阻挠或阻碍本案的进行。”法官最后判决,“没有必要为了保护香港诉讼的完整性而授予禁诉命令。因此,驳回禁诉命令的申请。”
关于费用
法官判决,“原告在2006年10月的传票中败诉,我作出一个非最终的命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因该传票而产生的费用,但我在先前的命令中已作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