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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客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宁波网讯 2006年4月14日,何某乘坐湖北某客运公司班车回武汉,客车在途中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何某十级伤残。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客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11632元。
法院认为,客运公司作为客运行为的经营者,应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消费者要求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办法》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客运公司赔偿何某经济损失172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