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旅游公司应承担责任
中国宁波网讯 2005年9月23日,奉化市某幼儿园与奉化市某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了去苏州、扬州二日游的旅游合同,幼儿园职工张某参加了这次活动。2005年10月2日,张某等人乘坐的客车在杭州绕城公路北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多处严重受伤。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202298.16元。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消费者,在被告提供的旅游服务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69560.1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800元,合计17336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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