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售不合格产品,销售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宁波网讯 2004年年底,胡某等人为装修房屋,向郑某开办的象山县丹城某管道装潢经营部购买了型号为20×2.3和25×2.8的冷热水用聚丙烯管材。胡某等人将购得管材铺设在墙体内不久发生破裂渗水现象,经象山县质量技术检测中心检测,确定型号为20×2.3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协商未果后,胡某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返还管材购买费4600元,并赔偿水管破裂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7040元。
法院认为,产品的销售者应出售合格的产品,因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损失鉴定,法院最后判决郑某应赔偿胡某因使用不合格管材造成的损失29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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