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延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宁波网讯 2004年11月15日,楼某、戚某与慈溪市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产公司逾期交房,应按日向楼某、戚某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期满后,可房产公司未按约交房。2006年2月14日,双方在办理房屋交付相关手续时,对房产公司延期交房的期限发生争议,楼某和戚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其延期交房102天的违约金104346元。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延期交房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房产公司于2006年1月21日将交房通知信函邮寄给楼某和戚某,但因投递原因没有送达楼某、戚某本人,致使两人于同年2月10日才知道该信件。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一方违约的,不影响该方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房产公司延期交房的天数应该计算至2006年2月14日。
法院最后判决:房产公司赔偿楼某和戚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4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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