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了10起典型的消费者维权案。法院的判决使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说法。
一、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
2005年4月15日,孙某驾驶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与郑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郑某重伤,孙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孙某主动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案,并赔偿了郑某经济损失114200元。2005年9月23日,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14200元。保险公司认为,投保单上已明确写明,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不予理赔的情形,故无须赔偿孙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孙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为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现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孙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且孙某对此予以否认,故该免责条款对孙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13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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