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8日,南昌某公司职员丁先生致电本报称,老板通知他大年初一到初三需要加班。但去年春节他和几个同事在公司加班,老板却一律按照日常工资标准发放加班费,今年老板也没有提加班费的事情,丁先生为此很苦恼,因此向记者求助。
9日,记者采访了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企业克扣员工加班费的3种主要方式:
陷阱一:另立标准少支付加班工资
自行另立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或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是目前有的用人单位却自行规定标准,例如“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5元/小时计发”等等,看起来好像很公平的样子,实际上却损害了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陷阱二:调换休息时间克扣加班工资
事后调休抵充。这是一种偷梁换柱的方式。例如有的单位对加班的劳动者实行调休制,即使在春节三天的法定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陷阱三:不按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错误标准折算。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但有的单位却是按照每月30天进行折算,这使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约缩水三分之一。
该负责人提醒春节期间加班的读者,如果你的春节加班费受到以上几种克扣,可以根据《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直接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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