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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需要公平正义
——三论学习贯彻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6年12月27日 13:20

  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社会和谐需要公平正义。公平指的是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等方面相对接近;正义则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平等和司法的公正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和谐,必须谋求社会公平正义。对此,市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施意见》提出:必须适应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统筹协调各方面群众的利益,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回顾这些年宁波发展的实际,可以清晰地认识到,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当前宁波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客观存在的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居民收入差距等问题,容易引起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冲突。同时,近年来,我市社会事业发展较快,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发展成果共享度。当前我市重点要保障四方面的公平:就业机会要均等———就业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发展权的基础,要消除就业机会不公,在合理竞争的基础上,特别要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帮扶工作;社会保障要普惠———按照“多层次、普惠型、覆盖城乡、功能健全”的要求,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建设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公共服务资源要共享———通过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强化国有资产向基础性、公共性、全局性、民生性项目和领域的投入,加大对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的覆盖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收入分配制度要公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努力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逐步实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和谐。

  值得指出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关键在于有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一方面,由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和思想观念变化等,以往的制度办法有可能不再适应新形势,需要更好的制度设计来体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坚持按法律办事、按制度办事,使有关社会公平保障的各项法律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实,扎实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赖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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