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据新华社电备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再起波澜。针对目前说法较多的一些质疑和争议,记者昨日采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
标准的制定合法合理吗?
【争议焦点】有娱乐业者认为,这次卡拉OK收费标准的制定不合法,不合理。
王自强:这个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这个标准的出台是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报国家版权局公告后实施。
国家版权局8月20日至9月20日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又召开著作权人、权利人组织、卡拉OK经营者、相关协会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并根据社会反馈的意见,建议两个协会对原草案进行了适当修改。而后国家版权局予以公告施行。
收费过高可拒绝缴纳吗?
【争议焦点】部分娱协对每间包房每天收取12元版权使用费的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收费过高,并表示要拒绝缴纳。
王自强:对收费标准,不同利益群体是有不同看法的。而且,公告明确说明,这个标准是收费上限,是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整的。对比港台地区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收费标准,也是较低的。
收取使用费是有国家法律为依据,是卡拉OK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使用费标准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已成为著作权人收取版权使用费的依据。任何人都有权对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将来在实行中也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以不赞成为借口拒绝缴纳,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对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来说,多少年来一直在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也没有付费情况下违法经营,这种拿别人的劳动成果自己赚钱的免费午餐,在我国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是再也不能继续吃下去了。
收费主体有权收取费用吗?
【争议焦点】尚未完成正式备案手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能否行使制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权利?
王自强:2005年12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目前正在办理社团登记手续,在该协会未完成登记手续前不能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开展工作。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暂不能收使用费,不等于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他人使用不能收取版权使用费,著作权人依法向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不需要经过任何人批准。中国音像协会在筹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已获得国内外大多数权利人的授权,而且这些权利人的作品目前正在被他人使用,他们的获酬权应得到尊重。
-相关声音物价:收取包房费手续不全
针对日前广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纷争,国家和广州市物价部门人士23日称,国家版权局酝酿的收费手续不全,才是此次争论中值得关注的核心问题。国家物价部门人士认为,收费的立意是好的,是为保护知识产权,“但程序很成问题”。合理的质疑值得重视,但应更关注收费手续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不管委托还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手续都不能不全”。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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