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村企结对活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经认定后,可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二)企业参与结对村村庄整治、土地整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造田造地等,可按政府现有的土地造地政策与结对村实行利益共享。
(三)企业在结对村投资建设农村教育、体育、文化、医疗等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或建立单项公益事业基金,可得到适当补助。企业参与结对村的供水、供电、垃圾收集处理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和管理,可享受补助政策。
(四)企业租用结对村农户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或采取农户入股等方式,合作进行农业生产开发,可优先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五)企业参与结对村发展农家乐等旅游休闲项目建设,可优先享受优惠政策。
(六)企业开展农民培训,经有关部门评定培训效果后,享受农民培训补贴政策。
(七)企业招用结对村农民工的,享受吸纳登记劳动力就业扶持政策。
(八)对企业投资公益性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建设,企业捐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允许以企业或企业家个人冠名。(罗涟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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