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为了解决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市政府今年制订印发了《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昨日记者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局负责人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现摘要刊登如下:
问:《暂行办法》规定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政策有什么特点?
答:《暂行办法》规定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是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在全省和全国都是一种创新和探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一次缴费终身享受:参保人一次性按规定缴费,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即可终身按月享受待遇。
2.参保采取自愿原则: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是否参保,何时参保。
3.缴费待遇可供选择:缴费和待遇设置了三个不同的档次,参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加。
4.个人缴费记入账户:参保人的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利率计息。
5.死亡后余额可退:参保人员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退还其记入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
6.社会化发放待遇:养老保障待遇每月通过银行、邮局等渠道发放,方便安全。
7.保障水平适时提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
问:《暂行办法》适用哪些范围对象?
答: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含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非农户籍无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可申请参加,其中我市“农转非”人员,“农转非”时间应满2年;从市外迁入户籍人员,取得本市常住非农户籍时间应满7年。
无养老保障的人员是指未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和未享受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类有关生活费待遇的人员,即包括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等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未享受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生活补助费待遇的人员。
各县(市)根据《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明确当地实施办法。
问:缴费和待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按照公布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和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具体缴费标准分为三档,2006年的标准为:1档49510元,2档35570元,3档21530元,其中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根据年龄实行逐年递减。
两类人员可以申请享受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一是持有有效《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补贴标准每人6000元;二是持有有效《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补贴标准每人4000元。政府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但不予继承与退还。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的参保人员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待遇标准也分为三档,2006年的标准为:1档每月380元,2档每月330元,3档每月280元。缴费和待遇的档次必须相对应。缴费及待遇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提高。
问:具体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可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申请参保。申请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享受政府补贴的同时携带相关证件)。如果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可同时办理参保和待遇享受申请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在到达享受年龄时再办理待遇申请手续。
目前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以及街道社保服务机构都已开展了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请老年居民届时按照街道(社区)社保服务机构公布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记者林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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