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6日电(记者田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阐述了他的思考。
司法调解对于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肖扬表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贯彻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加强民商事案件司法调解的力度,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应当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
“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肖扬说,司法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司法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肖扬说。
肖扬表示,更多更好地运用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必须树立三个目标: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
司法调解对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有六大积极意义
肖扬指出,司法调解作为人民法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手段,因其自身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其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
——司法调解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肖扬指出,在我国,民商事案件已经占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近几年涉诉上访案件增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增多,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绝大多数与民商事审判有关。
肖扬说,人民法院审理好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运用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调解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肖扬指出,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需要在一起工作、生活。司法裁判虽然解决了一时一地一案的矛盾和纠纷,但很可能形成新的矛盾和纠纷,胜诉者往往并不一定就是胜利者。
“从实践看,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因民商事案件未得到妥善处理导致矛盾激化而成。”肖扬指出,通过司法调解方式结案,可以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弭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司法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更为和谐的气氛。
肖扬说:“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只有当事人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经过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最符合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司法调解更能体现法官居中的作用,体现公平、公正的职能作用,体现司法公开、透明的特点。
肖扬指出:“司法调解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有利于促成当事人一并解决纠纷的相关事项,彻底化解矛盾。”
——司法调解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肖扬说,调解一起案件比判决一起案件花的时间可能多一些,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也可能多一些,但从整体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又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为党和政府节约社会资源。
——司法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更适合于中国国情。
肖扬指出,中国是一个重感情、更富有人情味的社会,中国文化崇尚和解,倡导“和为贵”,调解制度在中国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基础。
他表示,在当前,强调更多地运用司法调解,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有机地结合起来,继承和发扬这种深入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让群众参与解决问题的方式,符合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
尽快形成多种调解并举机制
肖扬说:“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形成多种调解并举的机制。”
他指出,在当前,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关系。肖扬强调,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要注意调解的方式和方法,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灵活多样。要提高调解技巧,升华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
——处理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肖扬说,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调处社会矛盾中,各自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二者紧密相连,不可替代。
“凡是经人民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性质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避免和减少这些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进入司法领域,节约司法资源,缓解诉讼压力。”肖扬强调。
——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其他调处矛盾主体的关系。肖扬表示,要抓紧研究和摸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思路,尝试和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同时发挥工会、妇联、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交警队、派出所等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
推进司法调解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肖扬表示,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司法调解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自愿调解。肖扬说,司法调解一定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强迫调解,不能违背当事人意志进行不平等的调解。除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之外,法官不应干预,确保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司法调解自愿原则。
——依法调解。肖扬说,调解应遵守合法性原则,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两个方面。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于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寻找利益平衡点,寻找最佳解决纠纷方案。要情法交融,善于渲染人世间美好的亲情、友情,激发当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当事人逾越利益的差异和冲突,平息矛盾、解决纠纷。要从关心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不搞“和稀泥”,不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民主调解。肖扬说,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助做司法调解工作。调解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可以邀请造价工程师;调解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可以邀请医生、医学教授;调解维修手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邀请手表维修技师;调解家庭或者社区纠纷案件,可以邀请当事人近亲属、社会名流、社区贤达、家族长辈等。
——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肖扬指出,司法调解既是一个老办法,也是一个新办法,要常讲常新,要“旧瓶装新酒”,赋予其新内涵、注入新活力。(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