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宁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紧紧围绕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这个主题,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能够有效促进人才全面发展的政策法规。重点以户籍、编制、分配、激励、流动等方面为突破口,通过观念创新,政策创先,机制创活,载体创特,服务创优,全力打造“无门槛”的引才政策品牌和改审批制为准入制的“绿色通道”流动品牌,逐步建立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人才政策法规体系,营造了宽松的人才政策环境优势。
引进人才对象
关键词:六大类紧缺人才
甬人才[2006]14号《宁波市2006-2007年度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中,列出重点开发科技创新人才、国际商贸人才、高技能人才、现代服务业人才、企业家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人文社科人才等六大类紧缺人才,共涉及37个行业类别、300个左右紧缺岗位和250多个专业。
甬党办[2002]33号《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引进对象为: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
3、5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4、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
6、国外具有以上1—5款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人员;
7、3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携带高科技科研项目来甬实现产业化的专业人员;
8、高级技工等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以及企业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
户籍政策
关键词:本科以上人员可“先落户,后就业”
高级人才落户不受地域人数限制
甬党办[2002]33号《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第七条,愿意来我市就业的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先落户,后就业。
甬党办发[2004]42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第一条,关于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家属的落户问题:从外地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宁波市区工作并迁入户口的,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的《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和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工作)介绍信,到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引进对象,到市中心城区工作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允许随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不受住房面积限制)落户。引进人员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的《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和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工作)介绍信,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引进对象,到各县(市)工作的,在市中心城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8平方米),允许本人及其实际居住在该住宅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落户。引进人员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的《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和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工作)介绍信,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职称政策
关键词:实行双轨制,以考代评
允许外聘人才评审任职资格
甬人职专[2000]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逐步推行评聘分离。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与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分离,允许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打破现有人员的任职资格,根据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工作业绩、业务能力、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按照择优聘任的原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允许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申报任职资格,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其所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经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可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评审机构受理。
第五条:允许人事关系不在本市的外聘人才评审任职资格。对关系不在本市的外地来甬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已与我市某一企事业单位签订聘约,实行聘任管理一年以上,要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凭身份证、聘任合同、学历、外语、原职称资格等证件及能真实反映本人资历、工作实绩、业务技术水平等有关材料,向现工作单位或档案挂靠的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申报。经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核查后,按规定程序评审获取任职资格的,发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上述人员如符合条件,也可在甬申报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有关职称资格考试。
住房政策
关键词:货币分房补贴标准院士200平方米、硕士80平方米
高层次人才优先发给其一次性住房补贴
甬党办发[2004]42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第三条,关于引进人才参加宁波住房货币化分配问题。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引进对象的各类人才,在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从未在原工作地参加福利和货币分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未达到如下规定标准的: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135平方米、正高级职称人员115平方米、博士和副高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硕士研究生80平方米,可由引进单位按照宁波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规定,优先发给其一次性住房补贴。在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即我市货币分房政策中所称的“新职工”)引进人才,其参加宁波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可由本人选择,既可按“老职工”办法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按新职工办法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
引进人才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引进人才的个人住房档案。对可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人才,由引进单位将引进人才调入报到证明、引进人才学历职称证明及其原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房改部门出具的已享受实物分房或住房补贴证明等材料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核实后,出具人才引进及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证明。再由引进单位持市人事局证明、引进人才原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房改部门出具的已享受实物分房或住房补贴证明、以及单位填写的宁波市区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等资料,报市房委办核准后,按规定发给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引进人才,本人选择按月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由引进单位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手续。
市级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在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应与单位签订为期五年的服务期协议。在服务期内调离宁波的,按其不足服务期的月数,根据协议按每月递减比例将住房补贴费余额退还给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负责缴还市财政。用人单位未及时上缴的,由市人事局开具扣缴通知书,市财政局凭扣缴通知书,在用人单位的相关经费中扣减。其他单位引进人才,在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时,用人单位也可与引进人才经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的有关内容。
易地安家补助政策
关键词:为高级人才在宁波落户提供安家补助费
甬党办发[2004]42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第四条,关于引进人才的易地安家补助问题。易地安家补助享受的对象是从外地引进到宁波,需在宁波安家落户的高层次人才,标准为两院院士100万元,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20万元,教授或博士15万元。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就易地安家补助金额,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约定或协议的,可按双方的约定或协议执行。
引进人才的易地安家补助采取谁引进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易地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可按补助标准就高享受一方。企业、财政部分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易地安家补助,可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费用由单位财务列支,可列入经营成本或事业支出。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易地安家补助费,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对引进人才的学位职称证明、在当地落户证明等材料进行核实后,可向各级财政申请补助;市本级人才引进单位可将引进人才的学位职称证明、在甬落户证明等材料统一报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分别于每年6月和11月分两次汇总审核后,向市财政申请补助。
市级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领取财政拨付的易地安家补助费时,应与单位签订为期五年的服务期协议。在服务期内调离宁波的,按其不足服务期的月数,根据协议按每月递减比例将易地安家补助费余额退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缴还市财政。用人单位未及时上缴的,由市人事局开具扣缴通知书,市财政局凭扣缴通知书,在用人单位的相关经费中扣减。
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政策
关键词:市三区各指定一所初中和小学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其子女就学给予特殊照顾
甬党办发[2004]42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第五条,关于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引进对象的各类人才,其子女就学除按地段就近入学外,市教育局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各指定一所初中和小学,用于解决市本级单位引进的副教授(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才的子女就学,并免收借读费。
市本级单位具有教授(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其子女要求在市区地段外小学或初中借读,如果被借读的小学和市直属公办初中学额许可,三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优先照顾安排,但需交付规定的借读费。
对于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如两院院士,国家和省级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省和副省级城市政府重奖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才,国家级科研课题、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省级功勋教师等,其子女就学将给予特殊照顾,可在全市有学额的学校借读并免收借读费。
符合子女借读入学范围的高层次人才的所在单位可于每年中小学招生前一个月,将需要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报告、高层次人才的学位职称业绩证明等报送给相关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由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解决。
博士后政策
关键词:出站博士后留甬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甬人专[2004]37号《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内市财政给予4万元的经费资助。博士后出站后留在宁波市工作,可申领市财政给予的10万元一次性补助。博士后领取了财政补助,应在甬工作满三年,实际工作不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每年递减1/3将补助收回退还给市财政。
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政策
关键词:市级每年安排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1000万元
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符合我市《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及其补充意见相关条件的,享受相关政策
甬政发〔2004〕107号《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优先为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和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对来本市工作的外籍留学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工作类)签证。第八条,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创业的,海关凭有关证明,对自用安家物品包括家电,在规定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并可申请购买自用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第十二条,市政府设立“宁波市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成就奖”,对来本市工作、创业两年以上取得显著成就的留学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第十三条,留学人员可以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的评选;可推荐参加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和市“432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的评选。第十四条,留学人员在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市政府投资创建的各类产业园区内创办企业的,其租用的生产、科研用房,根据资金投入情况,3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第十六条,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人民币,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承担了国家、省、市重点科研(开发)项目的,享受本市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市级每年安排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本市创业启动和科研开发项目,由市科技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甬科计[2005]77号《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已获得市人事局出具《资格审查证明》的留学人员来甬创新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创新创业项目的补助:(一)承担单位为市辖企事业单位,项目第一负责人为留学人员,其申报项目符合甬科计字[2003]116号文件规定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范围,经专家或科技成果评价其技术领域属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二)来甬创办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万元,软件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从事的项目技术属国内先进;承担单位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不含基建费)占总投入的一半以上。第五条,对创新创业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为10万至30万元。第七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的文件要求,对获得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项目,经审查后,从市级创新创业资金中以1:1比例进行配套。
人才居住证政策
关键词:同城待遇
甬公通字〔2005〕141号《转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居住证》申领条件,凡来宁波工作或创业,非本市常住户口国内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领《居住证》:(一)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及以上的人员;(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用人单位所需特殊技能的人员;(五)个人在宁波投资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人员;(六)其他需申领《居住证》的人员。
根据《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文)第六条,《居住证》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一、持有人在本省的工作、居住的证明;二、表明持有人在浙江择业就业、投资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子女入托入学、购买商品房、购车入户、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商务活动等方面与本省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持有人可持证办理上述各项相关事务;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人才培养政策
关键词:4321人才工程“名校在宁波”合作培养赴国(境)外定向培养
甬党办[2003]7号《关于加快推进宁波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意见》第二条,实施途径:(一)深化实施“4321人才工程”培养。结合国家实施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在完成“432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调整补充工作的基础上,启动新一轮“4321人才工程”人选的培养和动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培养人选的资助力度,扩大资助范围,完善资助办法,不断完善培养、考核、激励机制。(二)纵深推进“名校在宁波”合作培养。进一步加大“请进来”、“送出去”力度,继续采用“投资少、效益高、品牌硬”的培养模式,深化与国内重点高校的合作,大力引进开办MBA、MPA、IT以及现代物流等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研究生学历学位班和课程进修班。继续每年选送百名优秀中青年人才和管理干部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努力造就一支优秀的中青年人才队伍。(三)着力抓好赴国(境)外定向培养。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临港大工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对人才的需求,积极开辟国(境)外培训渠道,充分利用国际智力资源,大力加强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会同有关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的中高级人才到国外或港、澳地区进行培训。(四)创新开发紧缺人才项目培养。紧贴宁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需求的实际,适时、适事、适势地大力引进开发国际经贸、现代物流、WTO事务专业外语、信息技术、现代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现代农业、金融保险、涉外法律、涉外商务、高级财会等紧缺人才培养项目。
人才奖励政策
关键词: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奖励
甬政办发[2002]76号《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奖励办法》第四条,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列为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评选对象:(一)获得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前6名完成者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二)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3名完成者。(三)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2名完成者。(四)获得两项以上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首席完成者。(五)在企业技术改造或引进、开发新产品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六)长期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在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者。(七)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学理论、方法及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有较高声誉者。(八)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医学理论研究、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诊治中有显著成绩,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有较高声誉者。(九)在文艺、体育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文学艺术成果(包括群众文化)获国家级一等奖(金奖)的前3名完成者;体育教练经其培养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前6名或亚运会前3名或世界单项锦标赛冠军或全国综合性运动会2项以上冠军成绩的。(十)在新闻、出版、理论研究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成果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或国家级新闻(广播电视、图书、出版)奖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的前2名完成者;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首席完成者;在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作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十一)在各项管理(不含公共行政类和机关管理)工作中,创建科学先进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促使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幅提升,其业绩在省内外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突出贡献者。(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第五条,评选奖励工作一般2年进行一次。每项获奖成果原则上申报一人,即贡献最突出者。第七条,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如下待遇:(一)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二)可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三)纳入宁波市专家管理范围,享受《宁波市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四)优先参加国内外培训、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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